录入时间:2009-11-25
【中华财税网2009-11-25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营业税业务。本月购买杀毒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我们上海的12366解答说不可以抵扣,理由是无形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我们理解,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指的我们采购方,我们采购的该软件用于我们的增值税范围的生产经营,并没有用于无形资产转让,为什么不可以抵扣呢?
另外,为什么说转让无形资产就是营业税范围呢?我们听说,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是交增值税的,而且软件产业还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既然我们为该软件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并且用于我们的增值税项目,为什么不可以抵扣呢?
答:购入的软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首先要看购入的软件是否为增值税课税对象,其次要看是否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合法凭据,最后看公司是否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
如果购买的是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那么属于增值税课税对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销售这样的软件产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来讲,如果不是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可抵扣的范围,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如果购入的软件是取得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的的形式,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三)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那么这样的软件属于营业税课税对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购入的杀毒软件,属于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而且贵公司的用途也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又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