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1-12
【中华财税网2009-11-12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9月份的时候收到供应商的货物及发票后,已在抵扣期限内将发票进行抵扣,但在本月出现因货物问题需退货,但税款已经进行抵扣了,现在这笔业务要怎么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至第十八条对红字发票的开具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1、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购买方依照《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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