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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何时进行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9-07-20

【中华财税网2009-7-20信息】  问:我公司近期接到一份订单,并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分四期收款,同时要求我方在收到第三期款项时开具合同总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前两期收到货款时不用申报纳税,因为没有开发票,等到第三期收到货款开具合同总价金额的发票时再申报纳税。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答:不合法。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以,你公司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申报纳税的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不是你公司认为的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时间。并且,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均应按相关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就是违法,将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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