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情形征税
录入时间:2009-01-20
【中华财税网2009/1/20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性企业,打算将自己使用过的一项固定资产出售。请问增值税转型之后,我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确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