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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8-10-13

【中华财税网2008/10/13信息】 问: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的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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