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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购进汽油、办公用品(纸张等耗材)取得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8-08-06

【中华财税网2008/8/6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单位购进汽油、办公用品没有用于以上项目,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则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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