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使用原材料增值税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7-11-08
问:税务机关到我公司检查提出我公司用于研发的原材料进项税不得抵扣,需进行进项税转出。用于研发的原材料是指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试验,列支三新技术开发费,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请问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贵公司用于研发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范围,属于间接的用于应税劳务,研发用的原材料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因此,贵公司用于研发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