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固定资产配件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7-07-17
【中华财税网2007/7/17信息】问:某煤矿企业拥有一个上百万元的固定资产,企业购买的该固定资产的配件,单个价值5万元。进项税是否可抵扣?该固定资产单项价值5万元的配件是应计入“固定资产”还是“修理费”?
答:增值税法规对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采取了排除的方法,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抵扣,除此以外的其他进项都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品、购进水电、购进维修零件、不属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配件等取得的进项都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该企业的配件已经达到了固定资产的标准,该配件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最近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文件扩大了中部地区的(包括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增值税抵扣范围,请参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