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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生产的饮料作为宣传品供专业体育运动队试用及举办高端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推广按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录入时间:2007-07-03


  问:我单位是一家研究开发运动功能性饮料的委托加工生产的内资企业。公司成立以来。产品一直未投放市场,而是作为宣传品,供专业体育运动队试用及举办高端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推广。所以尚未制定销售价格,账务上作为宣传费用处理。但税务部门认为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我们认为如果按视同销售处理。其销项税和进项税是一致的。请问这个问题应如何理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财法字[1993]第38号)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你公司将加工生产的饮料作为宣传品供专业体育运动队试用及举办高端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推广,属于赠送行为,即属于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贵公司这种情况,如市场无同类产品价格,就必须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增值税。根据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关于公式中的成本,如果是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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