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管道煤气,以及自来水厂、供电公司收取的初装费,应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6-03-27
问:安装管道煤气,以及自来水厂、供电公司收取的初装费,应如何缴税?
答:国税函[2002]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说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按现行规定,“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里又是这样说的:“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都是关于“初装费”的,税种却大不一样。简单从后文与前文看,应该是改营业税为增值税了,这两个文件都对初装费的收取环节有描述,一个认定为“报装环节”,一个认定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据了解,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初装费的收取确有两种情况,或在居民入户时一次性收取,或在以后随同水电气费分次收取。因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可以这样理解。在报装环节一次性收取的应纳营业税,而在以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分次收取的视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