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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能否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6-01-25

  某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机器机械。2003年6月份,该厂销售了一台价值9.36万元的旧设备,做了营业外收入并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提了1872元的增值税额。在7月份申报纳税时,因该厂6月份进项税额大干销项税额4600元,故该厂认为不用缴纳1872元的增值税。但国税机关在征前审核时要求该厂补缴销售旧设备的1872元增值税款。请问国税机关的做法有依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这一规定,国税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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