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发票 哪些准许抵扣
录入时间:2005-12-05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费用扣除率是多少?抵扣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文件),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有哪些?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对此类发票的填写有何具体要求?对于货运发票清单的填写有具体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还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税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的填写,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内河运输》栏内。
问: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代开的货运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问:铁路运费中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运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a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