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产品可在国税方面享受哪些优惠
录入时间:2004-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2004信息】 福建省一农民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想了解
有关的涉农税收政策,问:在国税方面可享受哪些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
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
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
售额200元。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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