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发票过期不能抵税
录入时间:2004-03-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3/2004信息】 今年元月初,笔者在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时发现,该企业取得的一份2003年9月15日开具、涉及税额1.2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至今年元月初仍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当笔者告诉会计这张发票已不能抵扣进项税
时,企业会计却反问笔者:这张发票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正规发票,怎么不能抵
扣税款?
这位会计不知道,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也是有时限要
求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
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
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笔者将上述规定告诉企业会计时,企业会计后悔莫及,因为自己对专用发票抵
扣税规定掌握不够,白白使企业损失了一万多元,自己一个月的奖金也泡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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