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企业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3-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3信息】 某厂从1992年开始投产、销售,但因市场
开发不够,所以销售一直不够理想,1997年以前销售收入一直徘徊在50万元至70万元。
因此,该厂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6%。
1998年3月,该厂进行了企业改制,更换了领导班子,改变了经营策略,使销售
收入当年就达到了280万元。虽然,该厂已达到了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但该厂考虑:1.厂产品全部销售给广大农民,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向
税务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该厂的原材料采购绝大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税,该厂的税负率将达到17%
左右,比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税负增加10%左右。所以,该厂一直没有向国税机关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始终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0年11月,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厂进行日常稽查时,认为该厂早已符合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虽然该厂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对我该
1999年度取得的585万元销售收入和2000年1月至10月的702万元销售收入按17%的税
率计算征收增值税,该厂需补缴税款121万元。问:该厂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税务稽查局这样征税对吗?该厂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有关税收政策回答如下:
纳税人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看其年销售额是否达
到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即商业180万元、工业100万元,不是以是否申请认定来确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
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
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第4条第二款再次强调:“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6条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此,该税务稽查局从1999年度开始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该厂应缴纳的增
值税是正确的。
根据该厂的情况,该厂现在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要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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