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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14.5万元税款为什么不能全额抵扣

录入时间:2003-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3信息】 某公司属于油气田企业,今年1月向外省 市的一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取得收入850万元。该地的税务机关按照劳务发 生额与17%的税率扣缴该公司增值税114.5万元。他们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外省 市取得的劳务收入进行申报,计提了销项税额,准备将外地税务机关扣缴的114.5万 元税款作为已纳税额抵扣了当期应纳税额。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认为他们不能全额抵扣, 只允许将劳务发生地取得收入额按6%预征率计算的抵扣当期进项税额51万元,问: 他们全额缴纳了增值税,为什么不让全额抵扣?   答:根据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规定:“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 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 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 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 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省市油气田企业提 供生产性劳务时,未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所以提供劳务时, 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6%的预征率扣缴增值税51万元。在外省市取得的劳务收入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限回当地所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6%预征率预缴的 税款可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至于该公司在劳务发生地多缴的93.5万元增值税税 款,该公司应要求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退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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