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14.5万元税款为什么不能全额抵扣
录入时间:2003-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3信息】 某公司属于油气田企业,今年1月向外省
市的一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取得收入850万元。该地的税务机关按照劳务发
生额与17%的税率扣缴该公司增值税114.5万元。他们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外省
市取得的劳务收入进行申报,计提了销项税额,准备将外地税务机关扣缴的114.5万
元税款作为已纳税额抵扣了当期应纳税额。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认为他们不能全额抵扣,
只允许将劳务发生地取得收入额按6%预征率计算的抵扣当期进项税额51万元,问:
他们全额缴纳了增值税,为什么不让全额抵扣?
答:根据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规定:“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
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
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
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
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省市油气田企业提
供生产性劳务时,未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所以提供劳务时,
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6%的预征率扣缴增值税51万元。在外省市取得的劳务收入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限回当地所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6%预征率预缴的
税款可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至于该公司在劳务发生地多缴的93.5万元增值税税
款,该公司应要求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退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