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为职工供暖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3-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3信息】 新疆乌鲁木齐市煤矿化工厂李某说,他们
厂职工家属宿舍区每年使用的暖气均是由该厂自己生产并作为职工福利的一种形式免
费提供给职工的。最近,该市国税局来厂里检查,认为该厂供应给职工家属宿舍区的
暖气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李某以为:供应给职工家属宿舍用暖气是一种内部
劳务转移,且没有收取款项,不构成销售行为,未产生销售收入,故不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
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增值税税目注释中,对“热力”的定义是:“热力是指从自然界直接开发的热能和工
业企业生产的供社会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热能产品,通常指热水、热气。”所以,暖气
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货物中的“热力”,而不是“劳务”。
李某认为该厂供应给职工家属宿舍的暖气是无偿的,不具备税法规定的“销售”
的条件。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七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
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所以,该厂将自产的暖气用于本厂职工家属宿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
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因此,该厂将自产的暖气用于职工家属宿舍,应视同销售货物,按13%的税率征
收增值税,该市国税局要征增值税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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