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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五种策略

录入时间:2010-11-23

【中华财税网2010-11-23信息】       一、避免纳税筹划风险避免纳税筹划风险,又叫规避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为了免除纳税筹划风险的威胁,主动放弃和拒绝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纳税筹划方案。

  避免纳税筹划风险是消除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比较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来说,企业最好是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阶段或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早期阶段,考虑是否选用避免纳税筹划风险策略。

  案例分析1:建设单位甲欲出包一项建筑工程,由工程项目A和B组成,施工合同总造价为6 000万元。乙公司承包其中的工程项目A,造价为3000万元。在乙公司的组织协调下,丙公司中标工程项目B,造价为3 000万元。建设单位甲支付给乙公司2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 000万元,丙公司与建设单位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也为3 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000×3010 =90(万元),乙公司缴纳印花税:3000×0.3%0=0.9(万元),乙公司应纳服务业营业税=200×5%=10(万元),丙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000×3%:90(万元),丙公司缴纳印花税=3000×0.30/00=0.9(万元)。

  为了减轻税负,乙公司打算针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人员首先研究和学习了如下两条税法规定: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明确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安装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接着纳税筹划人员提出如下纳税筹划方案: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6200万元,然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即乙公司把工程项目B转包给丙公司,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纳税筹划后,丙公司应纳营业税 =3000×3%=90(万元),由乙公司代扣代缴,丙公司缴纳印花税=3000× 0.3%0=0.9(万元),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在税负上对丙公司无影响。乙公司应纳营业税=(6 200-3 000)×3%=96(万元),比纳税筹划前少交营业税4万元(90+10-96),营业税节税效果明显。然而,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6 200万元,乙公司要为此缴纳印花税:6200×0.3%=1.86(万元),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转包合同,乙公司还要再缴纳印花税=3000×0.30/00=0.9(万元),比纳税筹划前多交印花税1.86万元(1.86+0.9-0.9)。这使乙公司的纳税筹划节税额减少为2.14万元(4-1.86),同时,使得甲建设单位多交印花税=(6200-6000)×0.3%=0.06(万元)。这些使得这一纳税筹划方案的减税效果大大地打了折扣。

  另外,乙公司究竟应否采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案,还要认真考虑,如果为了少缴2.14万元的税款,就与建设单位甲签订了承包合同,乙公司还要为此承担很大的风险,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例如丙公司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工程项目B的任务,以及建设单位甲不能及时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等的责任和风险会由乙公司承担。所以,这属于收益不大但风险很高的纳税筹划方案,乙公司纳税筹划人员最终应该放弃这种纳税筹划方案,以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

  二、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降低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使得纳税筹划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达到最小的风险应对策略。降低纳税筹划风险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风险应对策略,包括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

  由于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因此对降低纳税筹划风险主要侧重于损失预防。

  案例分析2:甲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每年销售5万箱(每箱12瓶,每瓶1斤),每箱2 000元(不含税价)。

  由于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只有生产企业在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才缴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规模较大的门市部可称为销售公司,有的又称为结算中心),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之间形成购销关系,生产企业以适当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出售,这样生产)企业就可以适当地少缴纳消费税。因此,为了减轻零售白酒的税负,甲酒厂纳税筹划人员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甲酒厂在本市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销售公司,甲酒厂先按照每箱1200元的价格(不含税价)与销售公司结算,销售公司再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不含税价)批发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转让定价前应纳消费税=5×2000×20%+5×12×0.5=2 030(万元),转让定价后应纳消费税=5×1200×20%+5×12×0.5=1230(万元),转让定价使酒厂少缴消费税800万元(2030-1230)。

  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0/0至70%范围内。

  对于本例来说,一方面,甲酒厂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价格应当尽量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例如,甲酒厂先以高于但接近于1400元(2 000×70%)(为降低纳税筹划风险,最好选择1450元或再高一些的价格,而非正好等于1400元)的价格与销售公司结算,销售公司再以每箱2 000元的价格批发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这样便降低了纳税筹划风险,减少了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可能性。

  三、分散纳税筹划风险

  分散纳税筹划风险是将纳税筹划风险分散成若干个较小且价值较低的独立单位,以减小因纳税筹划风险而产生损失的幅度。

  企业不能只对一种业务、一个税种、一种产品或一个环节进行纳税筹划,要进行全方位的纳税筹划,形成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组合,同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甚至在不同的地点、时点,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甚至对同一业务同时运用多种纳税筹划方案,以分散纳税筹划风险。

  案例分析3:甲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均为销售利润率比较高的产品,有较大的降价空间。为及时收回资金,应对金融危机,对A、B两种产品进行促销。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满1000元,8折销售,其产品成本为500元,其他成本20元;二是满1 000元,并可免费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假设人均税后奖金为200元,其产品成本为500元,其他成本20元。

  若采取方案一,满1000元,8折销售。
 
  应纳增值税=800÷(1+17%)×17%-500÷(1+17%)×17%=43.59(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3.59×(7% +3%)=4.36(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500÷(1+17%)-4.36-20=232.0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5×25%=58.01(元)

  应纳税额合计=43.59+4.36+58.01=105.96(元)

  税后利润(净利润)=800÷(1+17% )-500÷(1+17% )-4.36-20-58.01=174.04(元)

  若采取方案二,满1000元,并可免费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假设人均税后奖金为200元。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500÷(1+17%)×17%=72.65(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2.65×(7%+3% )=7.27(元)

  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200÷(l-20% )×20%=50(元)

  应纳税所得额=1 000÷(1+17%)-500÷(1+17%)-7.27-20=400.0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8×25%=100.02(元)

  应纳税额合计=72.65 +7.27+50+100.02=229.94(元)

  税后利润(净利润)=1 000÷(1+17%)一500÷(1+17%)-7.27-20-200-50-100.02=50.06(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税负要重于方案一,税后利润要小于方案一。然而,是否所有的促销方案都选择方案一,还要看促销效果。如果仅仅从税负角度考虑而没有完成促销任务的话,便得不偿失,也就是说形成了纳税筹划风险。很明显,为得到一次抽奖机会,方案二促销效果要好于方案一,而方案一节税效果要好于方案二。这时就需要在两个方案之间进行权衡,在不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的购买者、不同的时点分别采取方案一和方案二来分散纳税筹划风险。通过不断调整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比例,在适当节税的同时完成促销任务。也就是说,一方面采取方案一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采取方案二来完成促销任务,从而分散单纯采取方案一而完不成促销任务的纳税筹划风险。

  四、保留纳税筹划风险

  保留纳税筹划风险,又叫接受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保留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及其影响,容许一定风险的存在,避免对风险的过多管理。保留风险并不是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保留,只是在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无意过多地采取其他的风险应对策略而已。对于那些造成损失小、重复性较高的风险最适合于保留。

  保留纳税筹划风险策略可以起到促进资金周转、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的好处,但同时有可能使企业面临程度更大的风险,甚至影响持续的生产经营。

  案例分析4:甲公司欲在外地设立乙公司,由于新设乙公司存在需要开辟当地市场、适应当地环境等因素,预计2010年乙公司将亏损4 000万元,而甲公司一般情况下将盈利10 0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那么,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乙公司设立为子公司,二是将乙公司设立为分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也就是说,子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若将乙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则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 000×25% =2 500(万元),乙公司不纳税,其亏损额4000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对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00万元。若将乙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则乙公司应汇总到甲公司统一纳税,整个企业集团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00-4 000)×25%=1 500(万元)。这样一来,虽然将乙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其亏损额4 000万元也可以待以后年度弥补,但对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设立分公司要比子公司在2010年少交1000万元(2500-1500)的企业所得税,这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当年少交的1 000万元可以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最终,企业决定设立分公司。然而设立分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首先,分公司与子公司相比有较小的独立经营和决策的权力,使得在一些重要合同的签订、决策的制定上依赖于母公司,将会对其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其次,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因素的存在,分公司的所得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可能不欢迎其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投资政策方面也不给予其很多优惠。最后,万一分公司当年盈利,使得汇总纳税失去了节税效应,但由于设立分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一般情况下会使整个集团企业当年少交1 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将其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另外,即使分公司当年盈利,通过汇总纳税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因此,设立分公司的方案属于风险小、收益大的方案,企业对此风险应当保留。但与此同时,企业应做好相关的公关工作,争取地方政府政策上的支持。

  五、利用纳税筹划风险

  利用纳税筹划风险是指把纳税筹划风险当做机遇,利用纳税筹划过程中遇到的不利之处,迎难而上,化险为夷。利用纳税筹划风险是一项非常积极的风险应对策略,同时也符合风险管理既要应对风险又要把握机会的理念。例如,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手段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获取纳税筹划收益;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游说与公共关系活动影响税务机关的决策。

  案例分析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并销售高科技产品,同时由公司下设的技术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2010年预计取得销售及技术指导服务总收入为200万元,该公司为生产高科技产品而购进材料支付款项6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高科技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技术指导服务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企业年货物销售额(高科技产品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技术指导服务收入)的合计数中,预计年货物销售额为51%[即销售高科技产品收入=200×51%=102(万元),技术指导服务收入=200×49%=98(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此混合销售行为是以增值税业务为主业,所以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经计算,应纳增值税=200÷(1+17% )×17%-60÷(1+17%)×17%=20.34(万元)。甲公司纳税筹划人员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如下:

  通过调整企业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使年货物销售额占49%[即销售高科技产品收入=200×490/0 =984(万元)],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占51%[(即技术指导服务收入=200×51% =102(万元)],从而变为以营业税业务为主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由此可见,缴纳营业税比缴纳增值税要少缴10.34万元( 20.34-10)。

  但是这其中存在几项纳税筹划风险:一是调整企业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后,使年货物销售额占49%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占51% ,以营业税业务为主业很牵强,未必能获取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一旦以后高科技产品销售价格升高,技术指导服务收入降低,勉强保持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占51%更加牵强。三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税机关确定。这是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也可能不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可能将其认定为应交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也可能将其认定为应交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即便是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占51%)。面对此项纳税筹划风险,企业应当积极应对、迎难而上,充分利用此纳税筹划风险,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甲公司可把技术部门分立出来,并成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咨询公司。这样,销售高科技产品缴纳增值税,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此时,应纳税额=102÷(1+17%)×17%-60÷(1+17%)×170/0+98×5%=ll(万元),这样,可节税9.34万元(20.34-11)。当然企业还要考虑成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咨询公司所要额外发生的成本,若当年额外发生的成本小于9.34万元则是可行的,否则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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