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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调控利润 涉税风险很大

录入时间:2010-07-20

【中华财税网2010-07-20信息】  上市公司莲花味精(600186)存在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调控利润、私设小金库、忙于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据报道,河南证监局已于2010年4月25日发函,表示正式对莲花味精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果披露之前,我们暂且不对该报道所称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评价,单从报道本身反映的几个财务问题来看,如何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及其背后的涉税问题,倒是应该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

  上述报道披露,莲花味精资产减值损失大起大落,有通过资产减值损失操纵和调控利润的嫌疑。截至2009年12月31日,莲花味精3年以来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款账面金额合计4.94亿元,占公司当年净资产的比例高达30.32%。而从国际惯例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某一公司而言,存在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而且即使存在,也早已100%计提坏账准备,直接将其潜在损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调控利润的做法,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要想搞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账面价值,一是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即企业资产在会计上确认的价值,价值确认后,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企业可以确认相关减值损失。

  计税基础,即资产取得时付出的代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企业在确认资产价值的时候,要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除非是国务院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否则,资产持有期间无论是增值还是减值,都不可以调整原有的计税基础。

  举例来说,假如某企业在2009年3月购进资产1000万元,持有期间增值为2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持有期间不能确认这1000万元的增值收入,只有在转让时才可以确认。如果企业购进资产价值1000万元,现有市价为500万元,这时候就需要确认资产减值。在会计上,由于资产减值在持有期间已经实现,因此必须确认该项损失。但在税收上却不认同这一会计处理,仍然要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1000万元进行计税。

  从上例可以看出,由于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不一样,导致了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如果不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资产减值损失的财税处理差异,很容易导致以下三方面涉税风险:

  1.调增或调减处理不正确。由于上市公司规模较大,资产类型繁多,在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当年该调增的没有调增,第二年该调减的没有调减的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有相关的附表,但从近年来税务稽查的情况来看,存在类似问题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

  2.企业大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容易被重点评估或稽查。在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往往会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即对企业纳税合理性进行评估。如果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调控当年利润,但应纳税所得额不受影响,就会出现当年利润很小、缴税较多的情况。而以后年度,减值准备冲回的当年就会出现利润很大、纳税很少的情况。这样就会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关注,企业容易被纳入重点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的对象。比如,上述文章报道中,莲花味精对坏账准备当年进行冲回,当年利润很大,税收上要作纳税调减,纳税就会很少,因此在冲回当年就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就会存在纳税检查的风险。

  3.季度预缴会导致多缴税。目前,我国季度预缴是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口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5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上述规定表明,季度预缴口径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以前年度亏损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也就是说,除了上述3个调整事项之外,其他调增或调减事项是不予确认的。因此,企业在巨额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当年的那个季度就会产生巨额利润。而这些利润本来是应该调减的,但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等到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才可以调减。这样一来,企业就可能出现季度多缴税款的情形。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规定也应该引起纳税人的足够重视。如果企业想以多缴的税款抵税,什么时候能抵完是个未知数。其中的时间成本、资金占用价值对于企业,特别是以利润为中心的上市公司而言,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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