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谨防“山寨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录入时间:2008-12-30

【中华财税网2008/12/30信息】 老张是内地一家生产机械配件的小企业负责人,不久前接到当地税务局传递过来的《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注明某年某月让山东青岛某外贸公司所代理出口的叉车,未在规定时限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7.88万元。老张感到非常奇怪,山东的这家外贸公司,压根儿就没听说过,更何况自己根本就不生产车床!通过调查和举证,原来,全是这“山寨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惹的祸。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何被仿真“山寨”
  自1995年7月1日起,委托外贸企业(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企业退(免)税。受托企业在所代理的货物实际出口后,可在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交由委托企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如果受托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开具《证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然而,这种本来很正常的代理出口贸易方式,让不愿依法纳税的不法出口企业当做了偷逃税款的“障眼法”。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等,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部分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为了避免上述情形而增加的税收费用,故意将自营出口的货物伪造成代理方式,凭空借用一些“受托企业”名义开具出“山寨版”的证明,以虚当真,达到掩盖真实出口而避开视同内销征收税款的目的。主要情形有两种:
  “山寨”情形一:不予退税改代理。为了偷逃征税义务,部分外贸企业故意将不予退(免)税的自营出口货物,伪造成受托代理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将征税目标转嫁到下一个虚设的委托企业。因为按现行政策,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是不需视同内销征税的,而委托企业是承受征税的主体,其经营性质由质变转入了量变,承受主体变为了过渡主体。其造假之处在于,将虚设业务(假受托真自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时,故意提供外省市的与之没有代理出口业务的“委托企业”企业名称、税号等资料,其代理协议是虚假的,往往这些“委托企业”也不具备出口退(免)税的资格,甚者是直接编造委托企业名称、税号。如果税务人员业务不熟或把关不严,很容易使编造的证明蒙混过关。税务机关所开具的虚设证明信息最终会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并按税号的区域码逐级清分传递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形成垃圾信息。如果“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收评估、预警系统不健全,是很难查清证明中虚设业务的真伪的。
  “山寨”情形二:不齐单证改代理。按照正常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流程,外贸企业在自营货物报关出口并结汇后,凭据取得的国内供货方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是,往往有些供货方为了少缴税,不愿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而是许诺给出一定的让利,如果在让利多于有正式发票取得的退税款时(如征、退税率之差较大的),其外贸企业也就不向供货主索要发票。这种形式既利于供货方偷税,也利于购货出口方实现无票入账。但是,出口货物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不申报退(免)税,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是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由于该笔业务出口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是外贸企业,税务机关能通过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根据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到该外贸企业未按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所以,为了达到上述偷逃税款的目的,规避未按规定时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无法取得正式发票视同内销征税的风险,不法企业采取在申报开具证明的规定时限内,伪造成受托代理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其手法与“山寨”情形一相仿。
  如何防范“山寨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一是严把证明开具关。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受托企业开具证明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等文件加强对企业提供的纸质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人工审核和微机审核。首先应加强对委托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审查。其次应加强对受托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协议(合同)的审核。再其次应加强对受托企业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申报的电子数据的比对工作,从严把关,防止受托企业鱼目混珠。特别应注意的是,对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退税率为零、征退税率之差较大以及初次为外省市委托企业代理出口的情况,应要求受托企业提供与委托企业资金往来账等资料,必要时去企业实地核查。
  二是严把征退衔接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超过国家规定期限未使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的清理工作。
  三是严把信息沟通关。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环节中发现的疑点或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征退税部门之间要及时进行联系,及时传递反馈有关信息,及时核实委托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收缴纳等情况,防止偷逃国家税款现象的发生。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