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拉”工程起死回生靠筹划
录入时间:2008-12-26
【中华财税网2008/12/26信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近1年来一直为他开发的“半拉”工程——停工的银都大厦愁眉不展。最近却晴转多云,吵着非要请我好好搓一顿,说是前些天我给他出的点子发挥了大作用,让他揪心的“半拉”工程很快就要起死回生。
李老板开发的银都大厦因资金短缺停工快一年了,已向某商业银行的欠下巨额贷款。1个月前,该商业银行把李老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决定受理,并向李老板送来传票,上面写着7月25号上午十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老板接到传票非常着急,四处找人咨询,连我这个供职于税务机关的朋友也没放过。
经详细了解,银都大厦原计划总投资(成本)1亿元,建成后可实现销售收入1.15亿元,实现利润1500万元。要是工程顺利完工并实现销售,除弥补该公司历年亏损1000万元外,还有数百万元赢利。为开发该工程,李老板的公司已向商业银行累计贷款7000万元,并已预收商品房买主预付款850万元,承建大厦的建筑公司已经垫资500万元。由于各方面原因工程停工后,商业银行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崔还贷款,在无结果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委托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大厦进行了资产评估,最后工程评估价值为5860万元,与实际投资基本相符。
李老板还告诉我,据银行内部消息,商业银行经法院判决拿到房产公司开发的“半拉”大厦后,有两种处理方案:
一种方案是:商业银行将按法院判定的原价转让给其他房产公司,防止呆账发生;第二种方案是:商业银行自行接着开发出售,但因商业银行没有房地产开发、出售权,那么商业银行只好出资委托其他房产开发公司接着开发,由商业银行全权监控资金的使用,此项工程的盈、亏完全由商业银行自己承担,商业银行只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比例的受托手续费。
掌握以上情况后,我从税收上为李老板做了分析。商业银行拿到“半拉”工程后,如果确实按以上两种方案进行处理,那么,应分别承担的税费如下:
第一种方案:商业银行以法院判定的5860万元转售给其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开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在商业银行销售不动产中,应缴纳营业税5860万元×5%=29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3万元,缴纳印花税2.93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税费322.3万元。
第二种方案:由商业银行支付费用全权委托其他房产开发公司修建完工后出售,并按房产销售收入5%支付给房产开发公司的手续费。销售收入按原计划的1.15亿元计算。按第二方案应缴纳各项税费如下:营业税11500万元×5%=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5万元;缴纳印花税4.34万元;代建及销售手续费为575万元。销售后实现利润288.16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5.09万元。
第二方案如果能顺利实施,银行除可以收回贷款外,还有190万元左右的赢余。但前提是银行必须能找到合适的开发商,并继续投入资金开发,操作起来会非常复杂。因为经营房地产不是银行的强项。第一种方案是非常不可取的,因为其承担的税费实际上就成为了银行的亏损,亏损额达300多万元。因此,商业银行如果在两种方案中选择,显然要选择第二方案。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银行采取上述两种方案,自己也要承担税费支出。
在第一种方案下,法院直接把“半拉”工程判给商业银行,以抵押部分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半拉”工程被银行拿走后,虽然没有收入,自己却要缴纳同银行收回后再出售一样多的税费,即322.3万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公司无力缴纳税款,会形成欠税,有可能导致开发公司破产,商业银行贷给开发公司的贷款余额1000多万元就泡汤了。
经过以上分析,我向李老板提议:应该向银行说清楚银行采取以上两种方案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争取银行继续投入资金,让房地产开发公司把工程顺利完工实现销售,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原因在于,银行再投入部分资金,既可以采取贷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合作的方式,把大厦建成。大厦销售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实现1.15亿元销售收入,在缴纳税费638.2万元后,可以实现利润816万元左右。因为开发公司有历年亏损1000万元,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除可以还清银行向大厦的贷款外,其他1000多万元的贷款银行还有希望收回。
李老板采纳了我的建议,经多次同商业银行谈判,答应大厦销售后利润分成,提供了其他财产做抵押,最终说服银行主动到法院撤诉,并继续给开发公司发放贷款。这样一来,已停工近1年的工程马上就要继续修建了。
本案说明,在市场经济中,经常会发生欠债难以清偿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虽然有权利诉诸法院要求清偿,但在打官司前,当事双方应该衡量清楚打官司会带来的弊端:长时期的精力耗费,昂贵的诉讼费用,以及赢了官司收回实物财产后进行处理引发的税收成本。否则,往往会使自己陷入赢了官司赔了本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