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字幕巧妙置换,节税捐建希望小学
录入时间:2008-12-05
【中华财税网2008/12/5信息】 一个成功的广告并不只是简单的广而告之。它既要考虑广告的主题、形象策划,也应从工商管理、税收政策法规等方面去把握。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例来分析广告投入中的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问题。
笔者曾参加三峡地区一家颇有名气的酒业公司的产品主题和表现形式的策划研讨会。该公司是一家以白酒酿造为主,以纸品包装、饲料加工为辅的综合型企业。该公司企业管理有方,产品广告到位,销售收入由1997年的2亿元跃升至1999年的5亿元。
研讨会上,笔者根据该公司广告投入的实际情况,从成本分析方法的角度入手,结合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提出了该公司在广告投入运作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建议。
该公司曾与当地一家电视台签订了一份年投入300万元的广告合同。合同规定;该电视台在每晚的黄金时段,将“长江大曲剧场”字幕定格于电视屏幕的右下角,每次播出时间为60分钟,以宣传其主导产品——“长江大曲”。
由于该大曲是以高粱、小麦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而成的白酒,因而属粮食类白酒。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人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该扣除办法第42条又指出:“纳税人每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上述规定给人以这样的启发和思路:酒类广告一是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这四大现代传播媒体的广告形式和内容上去想办法;二是加大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如加大户外广告宣传力度,通过邮寄品等方式进行产品介绍和宣传。按1999年5亿元的销售收入计算,其业务宣传费可计提250万元,并可据实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该酒业公司支付电视台的300万元“长江大曲剧场”的广告费,将不能在税前扣除,要按33%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即:300万元×33%=99(万元)。
笔者向该酒业公司老总建议,如果将定格于电视屏幕中的“长江大曲剧场”这六个字改为“长江酒业剧场”,那么从有关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讲,其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该广告的宣传就由粮食类白酒——“长江大曲”改变为宣传“长江酒业公司”了。前者是对企业的产品——粮食类白酒的宣传,后者是对企业形象的宣传。由“长江大曲”到“长江酒业”广告字幕的巧妙置换,使该公司300万元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扣除,从而获得99万元的节税利益。
该酒业公司的老总听完此番建议后,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前往电视台进行广告字幕的修改。随后他非常慎重地对财务部长说:“作为我们企业,节税不是根本目的,节税的根本目的一是要促使我们认真学习税法,二是为了我们酒业公司更好的发展,二是为了回报社会。因此请你着手在三峡地区寻找一个贫困乡镇,用这99万元为该乡村捐建一所希望小学,以回报三峡地区的父老乡亲对我们公司多年来的关心和厚爱。”’
此时,笔者提醒老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4款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为1.5%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章第12条讲一步明确指出:“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政府、财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上述规定表明:如果酒业公司直接在三峡地区的某一贫困乡村捐建希望小学,就须按33%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即99万元×33%=32.67(万元)。反之,如果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进行捐赠;就可在税法规定标准范围内税前列支,也就能给该酒业公司带来32.67万元的节税利益。
公司老总听完后,颇有感触地说:“还是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办划算。我们明天就与有关的社团组织取得联系,迅速将资金落实到位,这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情。我建议将校名定为‘长江三峡希望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