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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8-12-04

【中华财税网2008/12/4信息】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块: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免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微不足道。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3.4%。

  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公司除了加强企业管理外,还必须努力把税负降下来。从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围绕进项税额,公司采取了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贝人的牛奶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现将公司实施筹划方案盲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1.实施前:假定2000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10+8)

  =85-18=67(万元)

  税负率=67÷500×100%=13.4%

  2.实施后:饲料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料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350×10%+8)

  =85—43=42(万元)

  税负率=42÷500×100%=8.4%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67-42=25(万元)

  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5×(7%+3%)

  =2.5(万元)

  上述筹划方案适用于以农业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如果企业不想外购农产品,而是采取自产农;品再加工的一条龙生产方式,就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筹划方案以达到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降低营业成本的目的。例如,以农业产品苦瓜为原材料生产的苦瓜茶,以大葱等为原料生产的脱水蔬菜,以各种蔬菜生产的调料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场与工厂存在关联关系,农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工厂的原材料购进价和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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