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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免、抵、退”政策该如何筹划

录入时间:2008-12-04

【中华财税网2008/12/4信息】  很多经理认为,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此政策的出台,改变了许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方式,企业需要完整把握“免、抵、退”税政策的内涵,进行筹划,才能使企业获得更大发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则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有何好处  
  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即退还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流通过程中缴纳的流转税款,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出口退税的具体办法有两种:“先征后退”和“免、抵、退”。  
  “先征后退”办法,简单地说,就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先对出口货物征税,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免、抵、退”办法与此不同,“免”是指对出口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对出口货物取得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在企业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未抵顶完的给予退税。  
  从实际负担的税款来说,大部分情况下,“先征后退”办法比“免、抵、退“办法税负重。实行先征后退,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按应纳增值税税额的10%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退税时只退还增值税。此外,众所周知,由于办理退税有退税指标限制,加之税收征管上的原因,一些企业货物出口后,获得退税需要较长时间,使出口企业的大量资金被占压,影响了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可以大量减少企业资金的占压量,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  
  由于以上差别的存在,从大的方面来说,非生产性企业应筹划变成生产性企业,至少可以变成既有生产、又有商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生产规模的扩大,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获得出口退税方面的好处。  
  改变货物出口方式“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也包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对流通企业以国内收购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普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前,企业出口货物有三种方式:  
  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和买断出口。  
  自营出口由出口企业自己办理出口业务,出口商品定价和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一切国内外费用以及佣金支出、索赔、理赔等,均由出口企业负担,由出口企业直接办理退税,并享有出口退税收入;代理出口是指货物出口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办理货物出口;买断出口是指生产企业把货物卖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办理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普遍推行后,许多企业有必要改变货物出口方式。例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其拥有很多生产性公司、工厂,为了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政策,在价格、费用等方面保持统一,这些集团往往成立了独立的货物进出口公司,该集团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均由进出口公司收购后再对外销售。按照新的“免、抵、退”税政策规定,这种出口模式仍然只能实行“先征后退”办法。那么,企业应根据新的政策,变“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出口,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这种改变有什么好处呢?根据以上对两种退税办法的分析,假如企业在买断出口的方式下缴纳的增值税为4亿元人民币,改成委托出口后,首先可以节省4000万元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次,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整个集团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将直接减少,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退税,从而可以减少资金占压。  
  用好6个月期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不办理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将要求企业补税。那么是不是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单据齐全时就应该立即办理申报锺呢?这里面有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某企业3月份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出口货物。其中内销货物部分应缴纳增值税400万元,外销货物部分取得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此时如果把外销部分全部办理申报退税,那么,因为进项大于销项, 就存在退税问题。即企业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假定其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为150万元,则企业当期应获得的退税额为1 00万元。因为退税指标问题这100万元的退税额很可能一年以后才能退给企业,造成企业资金占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可以充分利用6个月的期限,根据内外销货物的比例确定办理申报退税的数量,即企业仅就400万元申报办理退税,因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相等,不存在退税问题,剩余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期再抵顶销项税额。总之在新政策下,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筹划,保持既不缴税、又不退税的状态。当然, 如果企业外销远远大于内销,有大量的应退税额,则企业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 以便最快地获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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