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纳税期限里有“真金”

录入时间:2008-11-27

【中华财税网2008/11/27信息】  案例:
  老李于1998年1月1日承包了A市一家服装厂,全年度取得收入2万元;1999年6月、9月老李分别两次承包该厂,并分别取得收入1万元、1.2万元,同时1999年老李还取得了如下收入:
  1.老李被一机械厂聘用,任技术顾问。根据聘任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
  2.老李4月份去C国在一中等技术学校讲授机械知识,获得收入2000元。按该国规定,该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老李回国后,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老李认为他今年取得的承包经营收入可以像去年一样在次年的1月份申报纳税,因为都是承包经营收入。
  然而,老李于1999年10月15日接到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老李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后,于10月18日,接到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老李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没有申请复议。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另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老李分次取得的所得,应在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分次取得所得的纳税期限与一次性取得所得的纳税期限是不一致的。
  老李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因为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于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点评: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不必提前缴纳税款。税款越往后退,纳税人占有税款时间越长,纳税人也就相当于获得了越长时间的由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当然,税款缴纳的期限是不能推迟到超过期限的程度。税法规定,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休假,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这样,纳税人就不必有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而不能申报纳税的顾虑。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尽可能地占有税金无疑也是一种纳税筹划。正如上面所说,它相当于政府向纳税人提供了无息贷款。纳税义务人可在这段时期内利用这笔税款去投资、去经营。当然,纳税人这样做的前提是要懂税法,知道各个所得的纳税期限,这样才不至于违反法律,同时又能达到筹划的目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