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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案例点评

录入时间:2008-11-13

【中华财税网2008/11/13信息】 运输企业节税重点在于确定营业额,并尽可能在合法范围内使之计税缩小化:
  (一)境内运输节税
  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营业税税金。因此,从事国内运输的企业,在税率方面几乎没有节税的余地,关键在于计税依据——营业额。
  (二)将货物或旅客从境内运往境外节税
  如果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直接运往目的地,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营业税税金。如果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后依此计算营业税金。这样企业节税就有了机会,企业一般为了达到节税目的,串通国外合伙人,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又返回,从而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的目的。
  举例:某工厂和一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责将工厂货物运往某国B地,总运费为10万元人民币。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某国A地后,委托该国另一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同时支付运费2万元。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2400元[(10000-20000)×3%]。如果支付国外运输企业不是2万元,而是4万元,则可节税600元
  即:(100000-40000)×3%=1800(元),(2400-1800)=600(元)
  (三)不征营业税情况
  将货物、旅客从境外运往境内,或者将货物从境外某一地方运往境外另一地方,根据《条例》行为发生地判断原则,上述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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