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出租与联营的税负比较
录入时间:2008-11-05
【中华财税网2008/11/5信息】 企业利用闲置的房地产进行投资,现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形式。房地产投资,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小.所承担的税负也必然不同。企业以房地产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有两种: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现举例分析如下:
假设位于市区的A企业有一处空置房产,其原值为K,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X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A企业所占份额为X2,出租和联营的税负分别为Y1、Y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1)营业税:房屋租赁属服务业,按租金收入的5%征税,则为5%X1;
(2)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 12% X1;
(3)城建税:A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建税税负为 7% ×5% × X1=0.35%XI
(4)教育费附加:3%×5%X1=0.15%X1;
(5)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1/1000 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 0.1%X1;
(6)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 33%×(X1-5%X1-0.5%X1)=31%X1。
总体税负Y1=营业税税负+房产税税负+城建税税负+印花税税负+所得税税负于教育费附加=5%X1+12%X1+0.5%X1+0.1%X1+31%X1=48.6%X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1)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以江苏省为例,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K;
(2)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各地标准不一,以南京为例,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假设该房产使用面积为 1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 0.7×1= 0.71;
(3)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
所得税税负=X2×33%=33%X2
总体税负 Y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K+0.71+33%X2=0.0084K+0.71+33% X2。
3.假设企业以房地产出租和联营所承担的税负相等,那么 Y1= Y2;
48.6%X1=0.0084K十0.71十33%X2。
由于房产原值K和使用面积1均可测出即属于常量,则可以以房地产投资取得收入为横坐标,相应税负为纵坐标,当预期的投资收入等于Z时租赁和联营的税负相等,当预期收入大于Z时联营的税负较轻。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往往可以商议确定,而联营的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要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
48.6%X1=0.0084K+0.71+33%X2;
33%X2=-0.0084K+0.71+48.6%X1;
X2=48.6÷33 X1-0.84÷33K-70÷331。
在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如果预期联营的收入X2>48.6÷33×租金收入-(0.84÷33)×房产原值+70÷33×实际使用面积时,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反之,则应采取租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