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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可筹划

录入时间:2008-10-30

【中华财税网2008/10/30信息】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根据这条营业额确定的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不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他物资材料支出。纳税者可以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某单位建造一栋综合大厦,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某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承包金额为1000万元,工程所用材料由该单位自行购买,材料款为500万元。后经协商,改为施工企业包工包料的形式,材料由施工单位到材料厂家直接采购,工程承包金额和材料费合计为1350万元。计算该施工企业节约的营业税。
    
    ①企业包工不包料形式
    
    解:应纳营业税=(100+ 500)× 3% =45(万元)
    
    ①企业包工包料形式
    
    应纳营业税= 1350 × 3%=40.5(万元)
    
    因此,企业节税额为4.5万元(即45-40.5)。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公款。根据这条规定,建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某安装企业承包基本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后安装企业经纳税筹划后,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0万元,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提供。计算该安装企业节约的营业税。
    
    ①该企业提供设备方案.
    
    解:应纳营业税= 200 × 3% =6(万元)
    
    ②不提供设备方案
    
    应纳营业税= 20×3% =0.6(万元)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就是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营业税。
    
    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为 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为1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200-100)×3%=3 (万元)
    
    A负责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为:100 × 3%= 3(万元 )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作业,其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队对外承保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建筑业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其中,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筑业中营业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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