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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方式选择的消费税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08-07

【中华财税网2008/8/7信息】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
  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企业会计人员应针对消费税的税率多档,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以求达到合理避税筹划目的。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出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1]某酒业公司,生产粮食白酒、炭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2007年共计销售额9000万元,企业合并向税务机关报税,按20%的税率计交消费税为:
  9000万元×20%=1800万元
  [筹划思路]该酒业公司2008年1月公开招聘财务总监,新财务总监认真检查账目,立即要求财务部经理实行三种酒分开税算,分开申纳税。当时很多财务人员还认为工作量太大,不大愿意。该财务总监说:“只要你们认真仔细地分开核算清楚,每月每人会多加很多奖金。”
  [筹划结果]我们首先假设2008年全年共计销售额为8700万元(比2007年销售量减少的情况下),其中白酒4600万元,汽酒1900万元,药酒2200万元,则三种酒应纳消费税为:粮食白酒纳税额=4600×20%=920万元 
  炭酸汽酒纳税额=1900×10%=190万元 活血提神药酒纳税=2200×10%=220万元 合计纳税总额1330万元
  [筹划分析]该酒业公司假设的2008年销售额虽然减少300万元,但因新财务总监正确采用分酒种进行核算,比上一年少纳税款470万元,所以,在减少销售额的情况下反而2008年增加了收益,这是由于粮食白酒应征消费税率20%和汽酒、药酒应征消费税率10%产生的。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案例2]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
  [筹划思路]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0%。
  [筹划结果]按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0%=96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0%=80000(元);
  节税额为16000元。
  本例中,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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