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08-05
【中华财税网2008/8/5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6日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其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此规定2007年3月31日以前要对2006年度的个人所得进行第一次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税交纳在个人所得税交纳中占主导地位(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占50%以上),它涉及面广,对如何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本文对此做如下探讨,以抛砖引玉.
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思路是根据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税收相关减免政策,结合工资薪金发放不同方式的特点,改变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时间,规避或减少应税所得,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优惠,以达到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因此,首先要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这表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比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包括在内.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熟悉工资薪金以上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充分运用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利用税率级差,运用工资奖金分摊法,合理减少个人所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指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税所得额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一般来说,这种分摊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奖金的分摊筹划.
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
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拉档次”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案例] 张山所在公司效益一直较好,他每月工资为3000元,2006年12月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50000元.
[筹划分析]
(1)不进行纳税筹划:
①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0%-25]×12=1380(元)
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375=9625(元)
以上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005元(1380+9625).
(2)若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将年终奖改为每月预发3000元,其余14000元,留到年终考核发放的办法,则: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000-1600)×15%-125]×12+(14000×15%-125)=8395元.
(3)纳税筹划效果:
两个方案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2610元(11005-8395).
(二)工资分摊发放.
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这样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案例] 李四为一汽车销售公司职工,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06年纳税年度里,李四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7500,9000元,6000,2000,1000,800,1200,7000,6400,8000,9500,10000
[筹划分析]
(1)不进行纳税筹划:
①李四全年应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月应纳税额=(7500-1600)×20%-375=805(元)
……
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5+1105+535+20+0+0+0+705+595+905+1205+1305=7180(元)
(2)若进行纳税筹划,若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5500元,到年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李四全年应纳税情况为:[(5500-1600)×15%-125] ×12+8400×10%-25=6335(元)
(3)纳税筹划效果:
企业实际支付工资总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等,但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方法,李四可以少纳个人所得税845元(7180-6335).
二,实行年薪制进行纳税筹划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一般由“基础薪金+效益薪金(或称风险收入)”为主要构成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减除16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并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的税款.
[案例]某公司客户经理刘某2006年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基本收入为3000元,年终取得的效益收入为50000元,该公司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筹划分析]
方案一:如果该企业不是实行年薪制,刘某2006年应交个人所得税额[(3000-1600)×10%-25] ×12+(50000×15%-125) =8755(元).
方案二:如果该企业实行年薪制, 刘某2006年每月应预缴税款=(3000-1600)×10%-25=115(元);全年已预缴税款=115×12=1380(元);全年收入=3000×12+50000=86000(元);月平均应纳税额=(86000/12-1600)×20%-375=738.33(元);全年应纳税额=738.33×12=8860(元);全年应补缴税款=8860-1380=7480(元).
纳税筹划效果:企业实行年薪制后,在实际支付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客户经理刘某可以少纳个人所得税1275元(8755-7480).由此可见,实行年薪制,在企业支付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职工的税负减少,收入增大;同时由于年薪制中的年薪一般主要由固定薪金,奖金,股票,股票买卖选择权等组成,所以实行年薪制,可以把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使员工的目标与企业的目标一致,形成对员工的有效激励和约束,真是一举两得.
三,运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办法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月26日发布《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文件,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一计征方法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按工资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导致的税负过高的问题.纳税人可运用这优惠办法,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案例]田某基本月薪1000元,每月平均奖金2000元,其所在单位 2006年鉴于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增发年终奖金50000元,并拟定以下两个方案:方案一,在次年1月份一次性发放;方案二,在次年1月,2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25000元.
[筹划分析] 由于是年终加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在第一种方案下,田某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终奖金确定适用税率的商数:50000÷12=4166.67元,适用税率为15%,田某年终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5%-125=7375元,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田某增发年终奖金确定适用税率的商数为25000÷12=2083.33元,适用税率为15%,1月增发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15%-125元=3625元.由于税法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上述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因此田某2月增发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25%-1375元=4875元.
纳税筹划效果:在方案一比方案二中,田某可以 少纳个人所得税1125元[(3625+4875)-7375].应此应建议单位采取第一套方案 .
[特别提示] 当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比较均衡时,对于临时增发数额较大的奖金时,是一次发放或是分次发放,要运用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进行筹划.
四,运用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
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但可以采取改变工资支付办法,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减少货币工资的支付,使员工的实际工资保持不变,同时又使所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
筹划之一:单位提供住房
如果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外,不管职工的住房,则职工在领取了工资以后,还得自己花钱购买住房或租房居住,这样实际上能留存下来的收入大为降低.但这时如果由企业提供住房条件,相应减少职工的收入,则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款.长期累积下去,其数目也不会太小.
例如,周某每月从单位获取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10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实际上周某每月除去住房租金外仅获取4000元的收入.这时,该纳税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15%-125=385(元)
如果单位为该职工提供住房,每月相应工资调整为4000元,则周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600)×15%-125=235(元), 这样,周某就可以每月节省税款150元(385-235).
筹划之二:单位提供福利设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14%比例的职工福利费,即这部分费用支出可以免税.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福利,而且可以根据单位福利水平的高低确定职工的相应工资,薪金收入.通过这些方法,企业可以为职工节省部分个人所得税款.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
1.企业提供交通设施.对于离单位比较远的职工来说,其上,下班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而且由于不同地方的交通条件不一样.交通的不便利会浪费职工的大量时间,还很可能就会影响职工的正常上,下班.如果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职工用,或则职工以乘车票限额报销,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同时单位由于统一解决乘车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开支.
2.企业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有些企业职工所进行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及用品,这些可以由企业提供,也可以由职工自己购买.比如有些特殊岗位必须需要使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影机等.如果这些设备由职工自己购买,则职工会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这部分加薪有一部分要作为税款上缴,其解决办法同上.
3.企业提供免费餐饮.但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会免税.根据财税发[1995]82号文件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提供有关住房的其他设施和设备.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定制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与职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比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的,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通过减少职工名义收入,又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筹划之三:充分利用“三金”政策进行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充分运用此政策,保持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纳税额将大大降低.
[特别提示]单位和个人在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在个人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部分不允许在个人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有些企业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汽车发票均填写员工姓名,并商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员工所有.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该项筹划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员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只限于这些方法,还有一些比如由单位提供教育保障和医疗保障筹划法,单位提供探亲补贴和假期旅游津贴筹划法等,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这些方法在这里只提供一种思路,供纳税人参考.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税法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变化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纳税人如果想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处以重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