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06-27
【中华财税网2008/6/27信息】 一直以来,国家都十分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的文化经济政策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出版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增值税作为出版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是促进我国出版业发展的一条有利途径。本文主要是从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广告业务所耗原材料进项税额的处理和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税收筹划方案。
一、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古旧图书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这里的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而不包括纳税人因未销售完而库存的图书。为了充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自己成立一个旧书收购公司,再由该收购公司将书卖给消费者,收购公司销售旧书的收入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就一般情况而言,将图书销售给旧书收购公司的价格要低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价格,前者所需缴纳的销项税额也要低于后者。出版社库存大量图书属于一种长期而普遍的现象,即纳税人通过自己设立旧书收购公司销售旧书,可获得长期的税收收益。
案例一:某出版社滞销了大量图书,导致其资金周转不灵,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出版社决定低价处理掉这批图书。该批图书的价格为800万元(含税销售额),成本为300万元。
方案一:直接打四折销售。
该批图书的销项税额为:800x40%/(1+13%)×13%=36.81(万元)
该批图书的进项税额为:300/(1+13%)×13%=34.51(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6.81-34.51=2.3(万元)
若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800×40%-300-2.3=17.7(万元)
方案二:成立一家旧书收购公司,按三折的价格销售给旧书收购公司,该收购公司再以四折的价格售出。
该批图书的销项税额为:800×30%/(1+13%)×13%=27.61(万元)
该批图书的进项税额仍为:300/(1+13%)×13%=34.51(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27.61-34.51=-6.9(万元)
若不考虑其他成本,则出版社和收购公司的共同利润为800×40%-300+6.9=26.9(万元)
根据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其他成本的情况下,出版社自己成立一家旧书收购公司比直接销售节约9.2万元的税收。虽然成立公司需要一定的费用,但销售旧书是出版社的一个长期过程.从长远来看,成立一个旧书收购公司远比直接销售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二、广告业务所耗原材料进项税额的处理
出版社发行图书、期刊、报纸以及音像制品并利用这些载体从事广告业务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其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的。若出版单位能准确的提供这一比例,则按该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若不能提供,则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的公式来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即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数量的大小,从而判断是否应该准确的提供广告版面比例,选择纳税人税负较小的方案,达到节税的效果。
案例二:某出版社既出版图书,又利用该图书从事广告业务,该图书的销售收入为452万元(含税销售额),其成本为339万元。
若广告收入40万元,设广告版面占整个图书版面的5%.
方案一:若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图书的销项税额为452/(1+13%)×13%=52(万元)
图书的进项税额为339/(1+13%)×13%=39(万元)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9×5%=1.9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52-39+1.95=14.95(万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452-339一l4.95=98.05(万元)
方案二:若不能准确提供这一比例,则不可抵扣迸项税额为39×40/452=3.4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52-39+3.45=16.45(万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452-339-16.45=96.55(万元)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出版社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的比例,在不考虑其他成本的情况下,则可节税1.5万元。
案例三:在上一案例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广告收入变为20万。
方案一:当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时,情况不变,利润仍为98.O5万元。
方案二:不能准确提供这一比例时,则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变为39×20/452=1.73(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52-39+1.73=14.73(万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452-339-14.73=98.27(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若不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则能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出版社是否准确提供广告版面的比例要根据其具体的广告收入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利用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首先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即只需承担3%的税负。根据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将一般出版物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出售,则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大大减轻其税收负担。
案例四:某出版社准备制作一批学习光盘出售,根据市场预测这批光盘的销售收入可以达到450万(含税销售额),成本估计要l50万,内含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
方案一:生产光盘直接销售
光盘的销项税额为450/(1+17%)×17%=65.38(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65.38-15=50.38(万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450-150-50.38=249.62(万元)
方案二:假若该出版社将准备要制作的光盘改制成为电子出版物出售,则可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假设其制作成本上升到300万元,预计其收入也会相应上升到600万元,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600×3%-20=-2(万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600-300+2=302(万元)
显然,出版社将光盘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后可以大大减轻税收负担,在不考虑其他成本的情况下,节税高达52.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