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实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8-05-27
【中华财税网2008/5/27信息】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一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例1.杨先生在某政府机关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600元。2008年5月份,杨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红十字会给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杨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为便于计算,其他扣除项目忽略不计,下同)。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00)×10%-25=35(元)
二、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多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例2.罗先生2008年5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罗先生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某市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罗先生5月份取得的收入来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而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便于大家操作,下面介绍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税率高的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选择法”);另一种是按照某个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占纳税人当期收入总额比重,乘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总额,计算出每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额(或扣除限额),并予以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平均法”)。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1、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本例共涉及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月)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5%;财产租赁所得中的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01年1月起下调为10%;偶然所得税率为20%.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扣完为止。本例中,捐赠额10000元可全部在偶然所得项目(12000元)中扣除,不再需要选择其他应税所得项目。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12000-10000)×20%=4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税额=(2000-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475+120=995(元)。
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6000/20000)=3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2000/20000)=1000(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3000)×10%-25=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00)×10%=20(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6000)×20%=120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200=1295(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300元(1295元-995元)个人所得税款。
例3.仍采用例2,假设罗先生捐赠的对象不是红十字事业,而是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捐赠是限额扣除,即捐赠额未超过罗先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在计算罗先生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先确定罗先生此笔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00-2000)×30%=1200(元);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000-800)×30%=36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0×30%=3600(元);罗先生5月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360+3600=5160(元)。由于罗先生实际捐赠额(10000元)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5160元),所以,允许从罗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5160元。再按例2中的税前扣除选择法和税前扣除平均法计算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与例2一样,在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税前扣除限额(5160元)全部选择在税率最高的偶然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5160)×20%=1368(元);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68+475+120=1963(元)。
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6000/20000)=1548(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2000/20000)=516(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12000/20000)=3096(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48)×15%-125=242.8(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516)×10%=68.4(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3096)×20%=1780.8(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2.8+68.4+1780.8=2092(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平均法比税前扣除选择法多纳129元(1963元-2092元)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在捐赠当期取得多个项目应税所得的,既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明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对于上述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