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组织机构的避税筹划技巧与筹划
录入时间:2008-05-12
【中华财税网2008/5/12信息】 一、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原理
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按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按15%、18%、27%和33%计征,这就使等量的所得额因企业的情况不同其负担的税额也不同。某些企业设法联营、租赁、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一般常见的方式有:
①改变企业核算形式。主要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有部分下属承包单位,通过非独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管理费,并以利、费代替税金。如某图片社年利润近百万元,但主管部门经营亏损,该社改为非独立核算后,不再缴所得税,搞所谓“肉烂在锅里”,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②频繁改变经营方式。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一年数次倒换营业执照,从中谋取私利。如千方百计地挂靠某企业,使小集体变成大集体,老企业变成新企业,换上新名字,挂上新牌子,钻免税的空子。
③改变经营地点和间歇经营。频繁变更经营地点,在税务机关管辖地段之间的结合部,即所谓的“中英街”、“金三角”跳来跳去,乘税务管理之虚。一些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为逃避检查,利用税务稽查的规律性间歇经营,一遇检查就停业。这种方式严格来说属于逃税,所冒风险较大,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当然,如果只是为了少缴税而变更经营地点,利用不同地区税率的差异增加自己的所得,国家政策是允许的。
④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进行避税。有些老企业将盈利较高的车间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福利分厂等),或嫁接成“三资”企业,利用国家对新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避税。有的企业通过兼并,合并亏损企业,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有的企业将自己盈利大的产品让给其关联企业经营,减少本厂利润,增加关联企业的企业留利。也有的采纳相反的手法,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营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较松,进行随机应变式的避税。也有的企业利用改组的机会,改变经营形式和名称,变换承包合同的方式避税。
二、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案例解析
一家盈利的大企业可以收买亏损的另一家企业,利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大企业的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我国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终不得超过5年。
[案例]深圳某电子公司1991年创办,10年内盈亏情况是:1991年到1995年5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30万元;1999、1999年两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2000、2001年两个年度各盈利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1984年至1986年3个年度的亏损30万元,可从1989年实现盈利的30万元弥补;1994年、1995年两个年度共亏损20万元,分别从1999年、2000年两个年度实现的盈利20万元中弥补;至于1997、1998两个年度的亏损可分别延续至2002年、2003年弥补。
依照本规定,往往形成长期年年没完没了的亏损弥补,换句话说可能长期不缴所得税。一旦预计某年度可能盈利要缴税时,就可采取收买小型亏损企业的办法,冲减盈利,以减少缴纳所得税,甚至不缴纳所得税。
[案例]利用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某文化体育公司是经营体育用品的合资企业,始创于1995年,1996年-1997年度出现亏损,1998年开始盈利,1998-1999年度共获利130多万元,2000年起开始执行减半征收的得税。
为了逃避所得税,该企业1999年又报经批准成立了一实业有限公司,除经营中增加了加工改制外,其他的经营项目,中外方所占的股份均与该文化体育公司的情况完全相同,同时从该文化体育公司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达100万元,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7月正式开业运营,7-12月份创产值达335.6万元,销售收入为178.6万元,获利润31.46万元,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而同时原有的企业1-8月份虽有产值和销售收入,但无利润,9-12月份停止生产,全年无利润,不征所得税,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三、对照税法说纳税
[案例]深圳某化妆品公司是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创立之初,美国康洁特公司出于避税的考虑,因为初创之时,该公司为亏损户公司,作为分公司,其亏损可以抵扣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所得额。经过几年发展,该公司开始盈利,同时我国的所得税率要低于B公司所在国的税率,因此,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又将该公司升格为其子公司,即独立的法人。因为这样一来,该公司的所得额就不包含在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收益中,该公司在我国的税后利润可以转移到其他避税地储存起来,减少了纳税义务。该公司在作了上述变动后,却仍以总分机构的形式,总公司费用50万元,摊入该公司的管理费用,减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的变更记录,认为该公司、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既然已为母、子公司而非总分公司的关系,则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不得摊销处理费用,该公司承担其母公司的管理费用是违反所得税法的,因此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交纳所得税及地方附加16.5万元(50×33%),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