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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率及计征方法的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04-03

【中华财税网2008/4/3信息】 增值税法律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及计征方法的不同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却并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其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例]某商贸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3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如果该商贸批发企业的进价只占销价的6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22.44万元(330×17%-330 × 17%×60%)。如果将该商贸批发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企业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70万元和160万元,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6.8万元(170 x4%)和6.4万元(160×4%)。可见,化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9.24万元(22.44-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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