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基本技巧:互惠才能互利
录入时间:2008-03-24
许多纳税筹划方案只考虑纳税筹划的主体的单方利益,不能将纳税筹划方案的所有主体纳入考虑,往往出具的方案具有损人利已的后果。根据市场经济法则,所有的交易双方皆是同等聪明且唯利的,如果一方以损害他方利益为基础所作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过是空中楼阁-可看而不可用也!
下面列举常见的典型的纳税筹划案例,其中包括上述问题
一、转让在建工程:股权转让是把双刃剑,两虎相争必有一伤
案例:例如,吉祥房地产公司(由两个法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该公司正在修建一幢住宅楼,原计划12层现已修建到第4层,“在建工程”金额为3500万元。因公司贷款困难,公司股东会准备转让给如意房地产公司继续开发。这样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如意公司支付6000万元购买整个在建工程项目或支付6000万元购买吉祥公司的全部股权。假设如意公司开发完成后总售价为9000万元,追加的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为简化分析,此处不考虑印花税、契税)。
纳税筹划前:直接转让该项目的纳税情况是:
营业税及附加=6000×5.5%=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6000-3500-3500×20%-33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341.57万元。
吉祥公司转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6000-3500-330-441-570.57=1158.43(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相等。纳税情况:
吉祥公司法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825(万元)。
吉祥公司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6000-3500-825=1675(万元)。方案二较方案一现金多流入1675-1158.43=516.57(万元)。
可见,方案二对吉祥公司法人股东有利。
点评: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是未考虑如意公司的纳税情况的。如意公司在纳税筹划方案中的纳税情况是:
收购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如意公司纳税情况:
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40%-5895×5%=947.2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33%=1009.06(万元);
合计应纳税金2451.31万元。
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9000-7000-2451.31=-451.31(万元)。
如意公司是不会接受股权转让方案的。
深入分析一下:采取直接收购该项目如意公司纳税情况:
营业税及附加=(9000-6000)×5.5%=16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7000-7000×20%-165)×30%=130.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7000-165-130.5)×33%=562.49(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857.99万元。
受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9000-7000-857.99=1142.01(万元)。
如意公司会接受资产转让方案。
可见:股权转让仅对卖方有利,资产转让方仅对买方有利,双方只有找一个平衡点,达到双方利益均衡才可能成交!
二、平销返利政策引发的纳税筹划:支付会员费或支付与销量无关的费用对双方皆不利。
案例:B公司有30个加盟店(全部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07年B公司加盟店总销售额不含税为6000万元,每店收会员费2万元,销售价格利差为10个点。公司的成本费用率为50%.
纳税筹划前:B公司总的含税收入为
6000×(1-10%)×(1+17%)+30×2=6378万元
B公司的税后利润
[6000×(1-50%-10%)+60×(1-5.5%)]×(1-25%)=1843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根据《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筹划专家出具了相应的方案:2008年B公司加盟店总销售额不含税为6000万元,每店收会员费25.4万元,销售价格利差提高10个点。已知B公司的加盟费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附加税费为10%,为便于比较,假设2007/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纳税筹划前后的含税收入不变,
纳税筹划后B公司总的含税收入为
6000×(1-20%)×(1+17%)+30×25.4=6378万元。
B公司的税后利润
[6000×(1-50%-20%)+30×25.4×(1-5.5%)]×(1-25%)=1890万元
该筹划方案节税金额为1890-1843=47万元。
点评: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是损人利已的,不具有可行性。
假设其中有一个加盟店是一般纳税人企业,2007年和2008年从张某处进货皆为200万元。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250万元。设王某的费用率为10%.
2007年该加盟店税后净利为:
[250―200×(1―10%)―2―250×10%]×(1-25%)=32万元。
2008年龚某加盟店税后净利为:
[250―200×(1―20%)―25.4―250×10%]×(1-25%)=30万元。
该加盟店每年减少利润2万元。
产生税后净利下降的原因是:双方皆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上述方案后,双方增值税税负和不变,而且B公司还多负担加盟费的营业税金额为(25.4―2)×5.5%=1万元。
同样的道理:在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方案中,常见的方案是站在收款方角度作出方案:“将平销返利改为收取与销售数量无关的宣传费、广告费、上架费等”。
其实纳税筹划前后的双方增值税税费和相等,但相比纳税筹划前的方案增加一道营业税(如广告费按5%征营业税)负担,从双方角度讲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实质上分析:站在双方的立场上,将平销返利改为销售折扣是最有利的,达到双方增值税总金额不变,不增加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分拆要考虑纳税筹划对象的客户身份才能成功。
案例:A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公司2000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含税2457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经测算,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280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820万元。企业增值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筹划前的涉税分析:
企业应纳的增值税21000×17%-10000×17%=187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870×7%+1870×3%=187(万元);
企业所得税为(21000-18000-187)×33%=928(万元);
净利润21000-18000-187-929=1884(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涉税分析:企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独立的运输子公司。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4万元和管理费用3万元共计7万元。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
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
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9×(7%+3%)=178(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
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7+280×17%)-36-178-959=1946(万元)。
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
点评:其实,当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分立后的运输公司收费应为1103万元。其理由是:分拆前购货方的成本为:1200÷1.17=1026万元,纳税筹划前后客户的成本仍应保持不变,分拆后的运费定价应为1103元.,因为此时购货方成本为1103 ×(1-7%)=1026万元才能保持不变。
如果定价仍为1200万元的话,购货方成本为1200×(1-7%)=1116万元,较分拆前成本上升90万元(=1116-1026),交易是不能成立的。
当运输公司全年定价为1103万元时,涉税分析为
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
新成立的运输公司营业收入为1103万元。
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6.27×(7%+3%)=178(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
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1885(万元)。
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
其实,如果A公司的客户全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上述筹划方案就是成立的。所以在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分拆时,一定要考虑客户的身份才可能作出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