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享低税率收入乱挂账
录入时间:2008-01-28
“看来税收筹划还是应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进行,可不能乱筹划。”这是近日江西省赣县某机械制造公司会计刘晶在办税服务厅做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时讲的一句话。
据了解,该公司2007年由于受市场大环境影响,经营效益不是很理想,经会计结算,全年实现利润2.12万元。同时,因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该公司于2007年12月收到该县财政部门无偿拨给的技术改造资金10万元。
在如何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上,公司总经理张山提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适当进行一下筹划,将此笔补贴收入转入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可以一举两得吗?
按这样的处理,即该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低于3万元,企业所得税可按老税法规定享受18%的低税率;2008年度又可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或20%税率。两项相加,这样就可少缴1万多元的税款。于是,会计刘晶按照张山要求,将此笔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因为该公司业务量较小,账务处理相对简单,刘晶在2008年1月初便完成了会计结算,调整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经调整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3万元。她同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手续,按18%税率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4554万元。
不久前,江西省赣县国税局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进行了日常审核评估,发现其资本公积项目增加异常。于是评估人员就约谈了该公司会计刘晶,经约谈证实,该公司2007年收到县财政部门下拨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入了”资本公积“项目,而增加了该项目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本案例中,该公司进行的税收筹划有两点失误:一是补贴收入不符合法定免税条件,该公司取得的技术改造资金补贴,属县政府规定发放,不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所以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收入确认上不符合新税法法定时间,此笔收入公司已于2007年12月份实际收到而不是2008年,应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随意计入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来适用新税法。
因为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过,根据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最后作出评估决定,责令该公司调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12.53万元适用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3.6795万元(4.1349-0.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