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1-16
某国有控股公司集团ZE,下属两家独立核算子公司。这两家公司分别设在某省的A市以及另一省的B市。集团及子公司主要从事电厂设计、咨询、设备安装等,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集团实现年平均收入3000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费约1000万元,设备费约13000万元,设备工程安装费约160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公司每年实现上缴营业税为:(1000×5%)+(13000+16000)×3%=50+870=920(万元)。
2005年9月底企业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专项咨询筹划,注册税务师了解到集团以及子公司内部和外部情况如下:
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集团承接并由集团进行分包,集团一般担任设计任务,由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和安装。
2.集团内部设有采购处,负责集团设备采购协调,一般由子公司根据合同提出申请,经集团审批后由采购部门统一洽谈,但以子公司名义购进并签订合同及付款,设备年平均毛利率约为5%。
3.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各地都已经转发,但A市所在省份进行了列举,工程设备均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B市没有列举,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按全额上缴营业税。
4.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安装以及土建部分,分别承包是可行的。
注册税务师筹划如下:
1.将设备采购部分立,成立独立核算专门设备公司甲公司,负责集团及子公司设备采购供应,主要是考虑无论是A市或B市子公司单独采购,都将有可能被征收增值税。从而使流转税负增加。
2.由于甲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能在供货时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集团与客户进行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甲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供应合同。
3.工程承包协议签订时,将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A市子公司,其他工程分包给B市子公司,同时方案还规划了利润及所得税,同时保证两个子公司分包价格为同类工程市场价以内。
按2005年营业收入测算2006年应缴流转税:
1.设备约为13000万元由甲公司采购,设备采购成本为1238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380÷1.17×17%=1798.8(万元),应缴增值税为:13000÷1.17×17%-1798.8=90.09(万元)。
2.A市子公司分包10000万元设备安装工程,负责设备安装,由于设备实际为甲方提供,不必计入营业额,应缴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
3.根据B市子公司每年工作量及工程实际,由其分包剩余6000万元土建及施工,应缴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
4.仍由集团公司负责设计,工程设计费1000万元,应缴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
合计应缴营业税及增值税为:90.09+300+180+50=620.09(万元)。
筹划结果: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省流转税920-620.09=299.91(万元);
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99.91×(7%+3%)=29.99(万元)。
合计少缴流转税299.92+29.99=329.91(万元)。
专家点评
本文作者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将合同的签订形式加以改变,原来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签订承包合同,再由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筹划后改变为由集团公司签订设计合同,A市子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B市子公司签订土建及施工合同,新设立的甲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形式的改变引起了各公司之间总体税负的降低,因为在这一类合同中,设备的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重较大,而设备的销售价格与购进成本相差不大,显然,按设备差价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要比按设备全额缴纳营业税的税负要轻得多。就本案来说,设备缴纳增值税的税额为90.09万元,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为390万元,两税相比税负降低299.91万元,这个数据也正是本案例的主要筹划成果。
我们认为本案例是一个比较成功的筹划案例,至少有以下三点值得肯定和推广。一是整个筹划过程紧紧围绕工程承包合同这一基本事实。作者对原集团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未作任何增减,更没有扭曲筹划对象,很值得我们这些在筹划过程中经常把借款合同改成购销合同的同行们借鉴。二是整个筹划过程紧扣增值税、营业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大大降低了筹划案例失败的风险。三是作者在筹划之前给出了一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本案例的筹划方法只能适用于那些满足筹划条件的企业,并不是对所有类似的企业都适用。所以这是一个合理的、有效的筹划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