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经销为代购:上亿元经销货物成功入账
录入时间:2006-11-15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11/15信息】 2003年初,杭州一家颇具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总找到笔者说:“汽车销售是微利行业,难得有项好业务却遇到了大难题,不做吧,可惜,做吧,在税上又把握不准,你能否帮我们想想办法”。
我对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了调查了解后得知,该公司主要经营“广州本田”等品牌轿车,按约定,厂方不给非专卖店的经销商开具发票,只能直接开给最终购买单位或个人(即用户)。该公司购进了轿车,却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当时广本品牌的轿车行情极好,每台广本轿车进销差价不少于20000元,而其他汽车销售的平均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2%,有的(如微型面包车)甚至是平价销售,只能赚点代办上牌、保险等的服务费,以及达到供货方苛刻的销量要求给予的一点微薄返利。于是,该公司则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放弃该品牌汽车销售,则意味着公司将不再有经营收益;承接该项业务,则面临巨额现金账外操作的税收风险(按当时的销售量,该公司一年有上亿元的进货销货都不能入账)。
显然,这两个选择都是不明智的,特别是后者,明显属于偷税行为,税法不允许,更不符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且还会给个别业务员利用巨额现金交易侵占公款提供机会。如何才能规范该项业务呢?经过认真分析后,笔者提出一个建议:
该公司改变一下业务流程,即改变目前的“付款进货—销货收款”的业务流程,变成“收款—付款进货—交货”的业务流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只要业务操作中同时符合以下三点,并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就可以按代购货物处理:
这三个条件是:(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总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样做的好处如下:第一,企业按税法规定规范了经营业务;第二,解决了上亿元业务因不能取得合法凭证,会计无法进行账务处理的难题;第三,杜绝了个别业务员利用大量现金交易侵占公款的机会;第四,为企业节约了一定的纳税成本。
比如该公司以28万元进一辆广州本田汽车,30万元销售给用户,差价20000元,按进销业务处理,应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740元。其中,增值税:20000×17%=34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00×(7%+3%)=340(元)。而按照新的业务流程,该公司的代购业务处理只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100元。其中,营业税:20000×5%=10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00×(7%+3%)=100(元)。即销售一辆广州本田汽车即可节税3740-1100=2640(元),一年如销售数百辆此类轿车,节税额可想而知。
方案设计者:杭州德惠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
专家点评:
此例筹划虽然文字不多,却是一个非常符合现实又符合税法规定并且取得了较好实际效果的案例,值得充分肯定。作者利用自己熟练掌握的税法知识,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将一个从事汽车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转变为缴纳营业税的业务,从而避免了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按销售额缴纳巨额增值税的税收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此项业务如此操作处理,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购车消费者愿意提前付款,形成委托经销商购买汽车并支付手续费的业务事实,如果双方签订一个委托购车合同或协议就更加稳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