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方案流产记
录入时间:2006-10-09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份,该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2006年3月份,该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了税收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2005年期间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少申报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共计63110.06元;二是采取低开发票、按实收款的方式偷逃税款212788.55元(其中,营业税29097.30元、城建税2036.81元、企业所得税181479.86元、印花税174.58元)。
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自己介绍得知,该公司2003年~2005年期间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时,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自行设计了一个“双赢”的税收筹划方案,即采取了与购房人协作,订立虚假的低价售房合同、按实收取购房款,低开销售发票,从而实现少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的目的。此外购房人也因此可以少缴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他房产交易费用。
售房人和购房人双方缴纳税费都是以售房的总价款为计征依据的,房屋销售价款越低,双方缴纳的税费就越低,因此售房人和购房人双方在降低房屋价款这点上利益是一致的。该房产开发公司就与购房人一道,从签订售房合同开始,合同金额按照实际售房价款的2/3数额确定,平时的房屋预售款采取开自制收据收取,售房价款1/3不记账,等到交房时就按虚假售房合同金额开具发票,这样就实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设计的“税收筹划”的目的。
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个税收筹划方案比较稳妥,理由为:一是售购双方是双赢的;二是近几年房价涨幅较大,没有什么市场标准价;三是从签订售房合同开始到发票开具、企业账务处理都是精心设计和操作的;四是平时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比较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和税收管理员平时关系处理得较好。2004年至2005年期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两次例行税收检查,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为此,该公司负责人对自己所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感到很满意,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谁知事难如人愿,一封举报信把该公司负责人的如意“税收筹划”给破了。市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至2005年期间的账本、凭证、售房合同等相关涉税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找到购房人进行取证,由于有些购房人不配合,以各种理由没有提供相关的收款收据,因此市稽查局最后只就取得证据的隐瞒售房收入581946元认定为该公司偷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令其补缴所少缴税款212788.55元和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即212788.55元。此外,对其他项目售房价明显偏低部分,由于市稽查局未能取得该公司隐瞒收入的相关证据,而该公司也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因此市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市稽查局按同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调增了其计税营业额156923元,补缴税款63110.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