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大路越走越宽广
录入时间:2006-07-17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变成美好人间。今夏,当传出美国巨富巴菲特宣布将把其超过370亿美元的财富捐给慈善机构的消息时,“中国富豪太吝啬”这一慈善榜发布时期的热闹话题再度被国人炒热。而在此番有关“善举”的探讨中,新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的若干关于捐赠方面的文件,也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这些文件是:《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根据这4个文件,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又增加20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余应敏表示,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益捐赠的春天即将来临?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当多的人认为扩大受捐团体范围将大大激发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热情,公益捐赠的路径已越来越宽广。同时,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具体的捐赠中还需要注意多方面问题。
新入围基金会感觉如沐甘霖
“财税〔2006〕66号文对我们基金会来说简直是及时雨,如沐甘霖!”说到捐赠新政策的影响,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常务副会长张志鑫如此感叹。
在财税〔2006〕66号文新指定的8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受捐团体中,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最先被提及。据张志鑫介绍,该基金会1986年正式成立,协助政府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2004年起发展提速。2004年以来该基金会共接受捐赠6000多万元,海外捐赠只有几百万元。其中直接接受捐赠2000多万元,另外的4000万元捐赠通过与中华慈善总会合作的形式获得。张志鑫表示,选择合作方式,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下企业的捐赠可享受到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因为按之前的相关规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不在“捐赠者可享受全额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的受捐团体范围之列,而中华慈善总会在这一范围,企业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出的资金可全部进行税前扣除。
据透露,在4000万元的捐款中,有3800万元都是大连珍奥集团所捐,分两年执行,用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的公益捐赠项目。珍奥集团通过直接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专项支持老龄公益事业的3800万元全部可税前扣除。
“财税〔2006〕66号文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也纳入全额扣除的受捐机构名单,无疑将大大拓展我们基金会的运作平台,我们再不用转弯抹角募集资金了!”张志鑫欣喜地向记者表示。他认为,这个政策会激励更多企业和个人积极投身老龄事业,同时也将带动老龄产业崛起。
张志鑫说,财税〔2006〕66号文发布后,来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咨询捐赠事宜的企业与日俱增,到目前为止已经初步形成数个捐赠意向。这些捐赠一旦到位,基金会将准备在三亚、北海、嘉定等地实施大型老年公益项目,涉及金额6亿元~8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财税〔2006〕66号文让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捐赠渠道更广,享受到全额免税的好处,但影响绝不仅如此。新政策同时传递出一个信号,即国家将对老龄事业给予有力支持。这对企业来说,意味着老龄产业的巨大商机。张志鑫说,在发达国家,老龄产业被市场高度关注;而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虽然已达1.4亿、占亚洲老年人口1/2,但老龄事业、老龄产业发展却都相对滞后。在通过捐赠得到社会认可的同时借机进入老龄领域掘金,已成为不少捐赠企业的目标。
公益捐赠的税收激励已有很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余应敏指出,探讨我国捐赠问题,或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进行公益捐赠,有必要对我国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进行了解,我国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其实已有很多。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个人和个体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三是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方式主要有税收减免和税收扣除。税收减免用于境外的公益捐赠;税收扣除用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益捐赠。
税收扣除又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和按比例扣除两种。全额扣除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等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比例扣除方面有3%、1.5%、10%和30%四种。一般来说,我国内资企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均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的扣除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4号)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进行税前扣除。
新申报表扩大捐赠税前扣除基数
“已有捐赠行为或有心进行捐赠的企业需要注意自今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变化。”余应敏指出。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相应扩大了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新申报表规定,成本支出中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营业外支出)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从这个口径比较,纳税调整后所得将大于纳税调整前所得,相应扩大了捐赠的计算基数。
假设某企业今年有公益捐赠30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当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情况下,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00万元。如果按照3%的比例算,捐赠可扣除限额为3万元(100×3%);而按照新申报表填报要求,要先将30万元的捐赠从成本项目其他扣除项目中扣除,由于成本减少30万元,其利润就增加30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30万元。如果按照3%的比例算,则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3.9万元(130×3%)。这一申报计算口径变化,其实就是将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由捐赠后企业实现的所得改为捐赠前实现的所得,体现了鼓励捐赠的政策导向。
但要注意,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如何捐赠才能最大化地享受税收优惠
这么多有关捐赠的税收优惠,自然激发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慈善公益捐赠的热情。那么,如何在捐赠中最大化地享受税收优惠,是每个捐赠者都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余应敏指出,由于国家对不同捐赠制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捐赠善举实现收益最大化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比如,捐赠者要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要直接向帮扶对象捐赠;尽可能选择在全额扣除范围的受捐机构和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选择好捐赠时机,控制好捐赠数额;根据企业年度效益不同,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年支付的方式,确保捐赠额可全额税前扣除等。
余应敏说,目前有种比较流行的捐赠方式值得效仿,即捐赠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通过向能全额税前扣除的受捐团体捐赠一笔公益救助款项,设立以企业名称或产品命名的基金,再向特定的扶助对象发放款项。以有广告效应的基金形式进行捐赠,既可最大限度地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又可有效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杭州华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沈家瑜认为,捐赠本身就有广告效应,由于多数广告费支出只能税前扣除销售收入的2%(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如选择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会更多享受到名利双收的利好。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梁林美表示,浙江医药就从选择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中得到了名利双收的实惠:从2003年起,通过浙江省红十字会每年向1.5万特困农户捐赠价值360万元的药品,为期5年,药品价值共计1800万元。在享受这些捐赠可全额扣除利好的同时,企业的社会形象得以快速提升。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岳树民教授提示说,企业应尽量避免实物捐赠。因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对捐赠企业来说,意味着要为一笔实物捐赠另外掏出一笔税金,很不划算。
北京国嘉一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杭小莉说,纳税人捐赠后要扣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提供已经进行捐赠的票据。而现实情况是,很多纳税人往往不去索要捐赠票据或未能得到捐赠票据,最后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日常咨询中有不少纳税人反映,个人将捐款交给单位,单位再统一交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交给受捐机构,个人和单位一般拿不到捐赠票据,只能取得上级单位开的收据。这样的票据能否作为扣减的依据,税法无明确规定,因此单位在代扣个税时也并没将这部分捐款支出扣除,个人实际未享受到捐赠的优惠。她建议,个人和单位不能只重视捐赠,还要积极索要捐赠的合法票据。同时,注意向受捐赠机构索要有关税务审批证明、捐赠用途证明等,这些都是办理税收扣除业务必需的材料,否则难享捐赠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