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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有利于葡萄酒行业整合

录入时间:2006-06-19

  经过5年多的等待,葡萄酒生产企业迎来了一项税收政策利好:从7月1日起,《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购进葡萄原汁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可以从当期葡萄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原汁中所含的消费税。“这意味着困扰葡萄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解决。”业内人士表示。
  停止抵扣造成重复征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1993年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对烟酒产品全面征收消费税。其中,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葡萄酒按10%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同时,生产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税款。
  2001年5月,针对白酒行业散乱、成规模企业少、欠税较多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调控措施,其中包括叫停了原来对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按照企业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10%的消费税这一政策,主要原因是税务部门难以对企业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进行准确把握和控制,部分企业上游环节未缴税,下游环节却予以抵扣,借机逃避国家税收。此次消费税的调整是治理整顿酒类行业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一部分,对完善税制、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规定给葡萄酒生产企业带来巨大影响,不同于白酒行业的葡萄酒行业也受到“牵连”,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就最终的葡萄酒产品缴纳消费税,还要负担购进原料的消费税,带来了重复纳税问题,增大了产品成本和企业负担。
  记者在中粮旗下的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采访时,公司财务经理李春辉告诉记者:“2001年以前允许抵扣上一道环节消费税时,企业利税各占一半。停止抵扣后,再加上市场竞争激烈,价格下滑等因素,目前企业利税之比为1∶2,利润很低。”
  公平税负有利市场竞争
  按照即将实施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至此,自2001年以来葡萄酒生产企业,尤其是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一直呼吁的重复缴纳消费税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办法》一方面是为规范完善葡萄酒行业的税收管理,一方面为解决目前存在的部分葡萄酒生产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借助凭证的流转对酒类产品的生产流通实现全过程监管,从而把握住征税的关键环节,实行单一环节课征制,而不是道道征税,这样就使得采取不同生产方式的纳税人之间税负变得更加公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了解到,葡萄酒是世界公认的健康酒精饮料,葡萄酒产业是一个绿色健康产业。一方面,葡萄适合生长在贫瘠、沙化的土地上,农民种植用以酿酒的葡萄不仅不占用耕地,还可提高收入;另一方面,葡萄酒产业在我国尚属新兴民族产业,全国总产量占世界的不足1%,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中国葡萄酒的良性增长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席卷全国的“干红热”,近年来葡萄酒消费保持快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对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葡萄酒产量达到43430万升,比2004年增长25.40%;销售收入首次超过百亿元,达倒102.33亿元,同比增长42.46%,呈快速发展态势。
  在很长时间里,葡萄酒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在产酒葡萄的地方,低水平重复建设了很多小酒厂;不产酒葡萄的省份,则进口国外葡萄原汁也上了为数众多的小灌装线。由于小酒厂账簿、会计核算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准确核实其销售额或销量,无法达到查账征收的要求,导致小酒厂税收流失。同时部分地方的小酒厂之间销售葡萄酒(原汁)始终没有缴纳消费税,税负偏轻。而取消外购原料消费税抵扣更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的正规大中型酒厂的税负,要想维持以前的利润水平,就得提高价格,而这就意味着失去大量市场份额,造成葡萄酒行业管理较为混乱,也不利于葡萄酒企业的做大做强。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有关人士表示,调整葡萄酒产业税收政策将在成本构成和国家政策导向两个方面为葡萄酒行业调整带来积极影响。调整葡萄酒消费税政策后,企业税负普遍减轻,小酒厂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大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整个行业处于同等的公平竞争环境下,有利于通过自然的优胜劣汰、行业整合并购,不断提高我国葡萄酒行业的集中度、效益,使葡萄酒生产、消费和市场不断扩大,葡萄酒产业与市场环境向理性发展,遏制盲目投资、低价竞争的情况。如今,国内葡萄酒业已经进入了行业整合并购期的时期,进一步做大做强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办法》适时实施,既注意与征管能力相协调,同时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大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和中小葡萄酒厂的生存,有利于我国整个葡萄酒业的调整、发展、壮大,并进一步促进行业整合。
  进口原汁酒企享受最大利好
  “由于不少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原汁)并没有缴纳消费税,因此《办法》对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企业来说影响最大,从2001年5月起,这类企业不仅在进口环节征收一道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又征收一道,确实造成了对健康产业的重复征税。”业内人士表示。
  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春辉告诉记者:“此次专门针对葡萄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对于像我们这样规模的企业绝对是个利好。”他说,公司2005年的干葡萄酒销量为3.6万吨,销售额达7.7亿元,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列第三,近年来以每年20%~30%的速度递增。公司每年需要的葡萄酒原汁约2.5亿吨,其中10%靠自产;不足50%靠国内采购;40%以上靠进口。以去年为例,该公司共进口7000吨葡萄酒原汁,平均价格为5000元/吨~6000元/吨,共计支出1.4亿元。执行新的消费税政策后,扣除增值税抵扣因素,理论预测可以抵减进口环节消费税约1200万元~1300万元。
  “国家为我们省下了1000多万元税款,更加坚定了我们在这一行业谋求更大发展的决心。”李春辉说。据悉,中粮旗下的华夏、怀来和烟台三家长城品牌的葡萄酒正在酝酿战略上的整合,以结束各自为战的局面。
  “基本不考虑将此次政策带来的好处让利给消费者。”李春辉说。由于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专门生产干葡萄酒,80%的产品为中高档酒,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口味标准和特定的消费群体,口味和品味是影响消费的重要因素,降价已经不是促销的主要手段。
  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所在的秦皇岛昌黎县是我国酒葡萄的主要产地之一,目前全县酒葡萄基地面积5万亩,均已进入盛果期,酒葡萄产量约6万吨。该县约有各类葡萄酒生产企业31家,2005年葡萄酒成酒产量达5万吨,约占全国的8%,其中干红葡萄酒产量占全国的22%;酒汁销量1.5万吨。去年总计实现销售收入近10亿元,利税2.4亿元,其中消费税6697万元。
  记者电话采访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黄处长,他介绍说:“烟台是葡萄的主要产区,张裕公司拥有8万亩优质葡萄基地和传统的葡萄栽培、葡萄酒酿造技术。公司的葡萄酒生产一直以来按照基地化、良种化、规范化的模式发展,2006年的原酒预计92%以上来自公司生产基地的自酿,少部分原酒来自进口。《办法》出台后,我们企业也可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进口原酒当年预计可退消费税200万元左右。”
  企业期待退税链条顺利衔接
  “退税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规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是应该的,但这对以前不规范的原酒生产企业无疑是个考验。”昌黎田氏长城酒业公司财务主管董汉臣告诉记者。
  记者在河北田氏酒业公司了解到,公司去年生产原酒3700吨,在当地算是中等以上规模企业。董汉臣告诉记者,1公斤葡萄价格为4.2元,1.62吨葡萄生产1吨原酒,去年公司不算加工生产、储存等环节,仅收购葡萄一项就占用资金2400多万元。而且葡萄收购属一次性大投入,生产期也就是1个月,而资金回收最快需要1年的时间。有的企业当年不能收回投资,到了葡萄收购期又要投资大量收购、生产。如果对国内生产原酒的企业按新规定规范消费税管理,一征一退将会有3个月的单证传递、审核、申请、退税的周期,势必使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雪上加霜。3700吨的葡萄原酒大致需要七八次才能销售出去。以今年的销售价格7000元/吨计算,大约1年有250万元的消费税,如每次退税按3个月的周期算,资金占压不说,还要1年多付利息约4万元左右。
  “每年9月份是收购葡萄的时节,离现在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传递、审核、申请、退税链条能否顺利和快捷地完成,是原酒生产企业最为关心的。”董汉臣表示。
  凭单办理退税要区分企业类别
  山东省烟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科长王晓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葡萄酒业的发展。在解决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的同时,使用《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使得基层税务机关便于评估测算企业生产能力,加强生产企业间购销行为的日常监控,界定关联企业间的销售行为,达到以企业生产能力监控企业销售、以证明单评估购货方实现消费税、控制销货方退税的目的,切实实现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那么,具体到葡萄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消费税退税时该如何操作呢?税务干部告诉记者,根据《办法》规定,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具体来说,购货方在购货前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证明单。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税务干部提请纳税人注意,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而对于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来说,实行的是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干部强调,《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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