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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红利合理分配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5-01-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4/2005信息】 例1:某商贸公司是由王某和其他四 人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个股东约定每人每月领取工资1200 元。2003年度,该公司职工平均89人,工资总额为74.5万元,该地区计税 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960元,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102.53万元 (89×12×0.096)。该公司该年度实现税前利润87.5万元,纳税调整 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35万元,经结算,企业 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4万元。   企业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87.5-31.35)×15%= 8.42(万元),可分配利润为47.73(87.5-31.35-8.42) 万元,年底,五个股东经研究决定,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4.8万元。   作为对股东进行的利润分配,五个股东共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税4.8万元 (4.8×5×20%)。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讲,企业实际承担了两道税负,即所得税负担合计为 36.15万元(31.35+4.8)。   有没有办法使股东分配所得承担更轻的税负呢?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 102.53万元,而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74.5万元,这为税收筹划提供 了空间。   筹划思路   假设五个股东将税后分配红利24万元改为每人每月加发工资4000元,即每 月实际领取工资5200元,企业工资总额=294000+4000×12×5= 97.5(万元)。   由于实际发放工资97.5万元不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102.53万元,企 业增发给五个股东的24万元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可以在税前提取职工福利费 3.36万元(24×14%),职工教育经费0.36万元(24×1.5%), 职工工会经费0.48万元(24×2%),累计增加税前列支额28.2万元 (24+3.36+0.36+0.48)。   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950000-282000=6680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68000×33%=22044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 200-1200)×15%-125]×12× 5=28500(元);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220440+28500=248940(元);   通过税收策划,投资者可节约所得税额=361500-248940= 112560(元)。   筹划点评   本案例的一个筹划前提,就是该企业的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限额有较大的距 离。通过筹划,将税后分配改为税前列支,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当每月收入额低于31500元时,按工资 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税负低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的税负。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企业必须在事前做好分析工作;二是要注 意尽可能在计税工资不超支的前提下实施本方案;三是要注意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个税负担的比较。   永发公司是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实现会计利润 400万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 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年薪定为12000元(每月收入相同),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 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 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 额为每月人均1000元,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 题,纳税人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永发公司制定的这一工资标准真的可以节税吗?   案例分析   当股东的月工资为1000元时,永发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00×33%=132万元,税后净利润额为268万元(400-132)。   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68×20%=53.6万元,股东人均 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72万元;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1.2×5+268 -53.6=220.4万元。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44.08万元。   当股东的月工资为3000元时,公司会计利润降为388万元。此时永发公司 的税后净利润额=388-132=256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每位股东应纳个税总额为10.45万元(102400元+ 2100元),税后净收入总额为44.11万元。   股东全年人均可少支出税0.27万元(10.72-10.45)。可见,增 加股东的工资可以节税。但是,是不是工资增加得越高越好呢?   如果股东的月工资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则不仅起不到节税作用,相反,还 会由此增加股东的税收负担。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照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适 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红利适用20%的税率。所以当股东月薪提 升至一定标准时,就不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减轻税负。   案例推导   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思路概括出一个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建立的数学模型(下面的 分析中以800元为扣除标准)。假定以股东为基础的责任有限公司性质的纳税人税 后净利润按规定需提取总比例为15%的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假设在税前扣除额为800元的条件下,增加的月工资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 x,全年增加的工资如果作为股东分红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4x×(1-15%) =2.04x。   当股东提高后的月薪位于800元-1300元之间时,红利所得与工资收入的 税负差额为2.04x-0.6x=1.44x。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1300元-2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 (1.2x-300)=0.84x+300。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2800元-5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 (1.8x-1500)=0.24x+1500。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5800元-20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 -(2.4x-4500)=4500-0.36x   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验证,当股东月薪为2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0.84× (2800-800)+300=0.198万元。股东月薪为5800元时,可获 得节税额0.24×(5800-800)+1500=0.27万元。而当股东月 薪为60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4500-0.36×(6000-800)= 0.2628万元。而当股东月薪为15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4500- 0.36×(15800-800)=-0.09万元。从以上公式可以推断出股东 月薪位于800元~5800元之间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也就越多;如果月薪超过 了5800元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就越少。(bu200501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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