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无形资产摊销的税收筹划技巧——税收筹划原理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第四节 无形资产摊销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
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收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
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但是如何摊入、什么
时间摊入,都包含着税收筹划问题。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如没有更好的办法,一般采用直线法。考虑到专利权等无形
资产在取得初期,由于没有得到充分认识或者其潜能发挥尚需一个阶段,所以提供的
经济效益可能不高。随着市场的重视和自身的完善,它在成熟期可能会带来较高的效
益。但由于技术进步、新陈代谢,它又可能被替代甚至淘汰,这时该专利带来的经济
效益就会下降乃至消失。因此,在采用摊销方法时也应随其提供经济效益的高低而做
相应处理。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比如对于上述专利
权等无形资产,可选用等差数列摊销率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方法。公式为:
年摊销率=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
年摊销额=摊余价值×该年摊销率
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避税的影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
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转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
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他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
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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