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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监管:锁定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

录入时间:2010-08-02

【中华财税网2010-08-02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通知特别强调,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高收入者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主要所得项目的个税征管。业内人士称,这是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措施最全面、最具体的一个文件。

  近年来,随着居民投资渠道的日益增多,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众多高收入者主要的收入来源,并成为拉大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把包括财产性收入在内的五大所得项目作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点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个税这一税种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财产性收入增长迅猛,成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

  何谓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七大报告所附的名词解释中对财产性收入是这样表述的: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通俗地说,财产性收入就是指家庭所拥有财产的增值收益,也就是“钱生钱”或“物生钱”。它具体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股息收益等,涵盖各种投资如实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涵盖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

  据了解,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目前,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最小,大约在2%左右。

  虽然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占比较小,但近年来增长迅猛。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投资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已有不少居民重视将所拥有的财产通过投资方式转变或创造出新的财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05年开始,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一直保持在20%以上,大大超过工资性收入增幅。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其2007年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更是达到了56.2%。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5月,福建省城镇居民的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6981元,增长7.3%;转移性收入2235元,增长15.2%;经营净收入924元,增长3.7%;财产性收入667元,增长25.6%。很明显,在城镇居民各项收入增幅中,财产性收入增幅最大,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由于财产性收入是以居民富余的财产为投资基础的,“钱生钱”、“物生钱”效应是财产性收入的内在增长机制,用于财产性投资的资产数量越大,所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因此,从财产性收入的人群分布来看,它更多集中在高收入群体。这也就是常言说的“有钱人越来越有钱”。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已经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所占比重约为1%。由于高收入阶层手中拥有大量“余钱”,他们已成为投资理财的主要群体,自然也是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流入地。比如,广东省2006年20%高收入户人均投资达35455元,占该省当年全部居民人均投资的72.9%。

  这一点从福建省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可以看出来。今年福建省共有近6万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个税自行申报,共申报年所得207.64亿元。其中,有近2万人申报了财产性收入所得。具体说有14840人申报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113人申报了财产转让所得和租赁所得,他们共申报年所得近88亿元,人均财产性收入近44万元。

  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的日益增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入库贡献不少。记者从福建省地税局了解到,2009年福建省征收财产转让所得(含厦门)个税3.53亿元。从今年起,得益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福建省第一季度限售股个税净增8278万元。受此影响,该省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增长了270.5%。

  紧盯财产性收入,高收入者个税监管走向“精确定位”

  众所周知,与国外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富人阶层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超过50%是来自于普通的工薪阶层,这与经济学中的“二八定律”(即通常来说20%的富人应该缴纳80%的个税)相去甚远。因此,如何提高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针对性一直是我国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道难题。

  2001年,我国税务部门就开始着力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监管。当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把电信、银行、保险、房地产等9类高收入行业和规模较大的私营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员、律师等9类高收入群体作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点管理对象。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调研情况再次下发通知,把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点对象调整为10类高收入行业和9类高收入群体。很明显,上述政策只是比较笼统地划出了高收入者所在的一些行业和大致的人群分布,至于其收入主要来源和表现形式并不是很清楚。

  而从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的《通知》看,税务部门今后对高收入者个税的监管重点不再是笼统的行业和群体,而是放在高收入者的五种主要所得项目的监管上。这五种主要所得项目为:一是财产转让所得,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二是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是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四是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五是外籍个人所得。

  不难发现,在上述所得项目的详细分项列举中,包括了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股息和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等,这些所得均属于财产性收入的范畴。很明显,国家税务总局把财产性收入作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要内容。有业内人士认为,与过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措施相比,此次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是把财产性收入列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重要内容的举措,使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监管开始走向“精确定位”。

  而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精确定位”,与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开始推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是分不开的。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高收入者所得分布和来源情况,是通过调查摸底,对税务机关的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掌握的。

  福建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也认为,经过3个年度的个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的信息对于税务部门分析和掌握高收入者主要收入来源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利用申报信息,税务机关除了可以归纳出高收入者主要分布的行业,掌握这部分群体收入的构成和比例,还可以清楚地掌握高收入者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五个主要所得项目的个税征管,给基层税务机关指明了方向,便于对高收入者个税监管实现“精确打击”,今后地税部门可以不再“等鱼上钩”,而是“主动出击”,“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管和征缴。

  个税法网逐步织就,财产性收入纳税渐次归位

  明确了高收入者个税应该重点监管什么的问题以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监管和征收。一直以来,财产性收入以其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给税务机关的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无法可依、有税难收是税务机关经常可能面临的征管窘境。而此次下发的《通知》除了明确要加强五个主要所得项目的个税征管外,还提出了具体的征管意见、做法和依据等。

  记者留意到,在《通知》提到的五个“加强”中,头两个就是加强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的个税征管,并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二是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前者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的个税征管;后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个税扣缴管理,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税管理,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个税管理等。

  实际上,近两三年来,税务部门在加强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个税征管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方面,已经作出了很多的努力。翻阅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与个税有关的通知、意见、办法,其总数不下20个。其中,涉及股息红利所得、二手房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占了大部分。比如,今年前3个月内就自然人减持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4份文件进行明确和规范。

  而随着对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征管措施日益加强,相关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大幅增长。比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措施,直接带动2009年度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收入增长70%;该项目自行纳税申报人次比2008年度增加1万人次,申报扣缴税额增加3.32亿元。

  有专家表示,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实际操作中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大力推进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推行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名登记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等。

  上述建议在一些地方层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并依法履行其他税收协助义务。同时,该条例规定了税收保障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为了能够有效掌握高收入者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福建省地税部门正尝试与券商和房产交易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从而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今年6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地税局出台了《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就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等加以明确,并针对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该股权所占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或初始投资成本,以及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转让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企业的土地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明显低于重置价格致使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偏低等现象作出界定,明确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定。

  应该说,随着与个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开始逐步走进有法可依的轨道,作为高收入者重要收入来源的财产性收入的纳税问题渐次明确并逐步归位。

  不过,在此需要澄清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严加征管并非要遏制这部分群体的财产性收入,而是要在稳步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同时,兼顾公平,缩小贫富差距,从各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变“少数人拥有”为让“更多人拥有”,达到社会和谐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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