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请远离“雷区”———部分偷、避税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8-10-27
【中华财税网2008/10/27信息】 税收筹划必须以不违法为前提,如果采取有悖于税法的手段进行逃避税,就会走向税收筹划的误区,可能会涉嫌偷税罪。一旦偷税罪名成立,纳税人不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而且要受到刑事处罚,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希望读者能从中得到启示。
防疫站站长的“如意算盘”早在1999年上半年就有消息传出,“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自2000年1月1日起完全有可能停止征收。”
某市防疫站决定建办公大楼已是几年前的事了,资金不足再加上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李站长把建楼的事一施再施。获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将停征的消息后,李站长当即决定把这个计划项目上报。但在1999年2月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还是要征收的。为此,李站长专门查找有关税收政策:卫生防疫设施适用零税率。于是,在申报投资立项时,李站长把“办公大楼”改成了“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用房及化检用房”。很快,防疫站办妥了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2001年10月份,大楼竣工,但一直不见有人进去办公。2002年新年刚过,防疫站的设施用房变成了办公大楼。根据有关规定,凡自项目竣工之日起2年内或建设期间改变用途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重新确定税率征税,否则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毕竟停止征收了,还能令其补税吗?
李站长运用这种投机取巧的方法违背了税收立法意图,如果不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防疫站办公大楼的税自然还是要补的。福利企业把优惠政策“用活”了转眼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所得税减免申报期。摆在某市地税局税政科黄科长办公桌上的一份减免税报告,着实让黄科长觉得有些“不对劲”,由18个残疾职工和6个健康职工和5个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福利厂,一年生产出200多万元产品,实现销售2120万元,利润高达280万元,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102.3万元。从提供的手续来看,资料完整、齐全,按说,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一下,这可能吗?黄科长决定作一次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福利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一次失败的“税收筹划”。
该福利厂由伟力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底投资新办,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近几年来,伟力有限公司不断扩大规模,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多万元。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公司财务经理建议投资新办福利企业,这样,公司的一部分利润就分流到福利厂起到抵税的目的。应该说,这是税收法律允许的,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是,该公司认为,好不容易批了一个福利企业,就应该把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在财务经理的授意下,财务人员人为地将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及发生的销售全部记入福利企业的账下,结果弄巧成拙,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围绕不同计税依据的“筹划”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出租”房屋的税收负担要比“自营”房屋的税收负担重。围绕着“自营”和“出租”房屋的两种方式,一些纳税人作起了所谓的“筹划文章”。
如王先生在某市的繁华地段拥有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店铺,原值30万元。如果对外出租,每年租金收入为5万元。但是,出租房屋需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近1.7万元。王先生觉得这样很不合算,于是,“灵机一动”把出租房屋变成自营房屋。
按这种想法,王先生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由他承包经营一年,一年向王先生缴纳5万元的管理费,其余盈亏由承租人承担。这样一来,就属于自营房屋,申报房产税则可按房屋原值计算,只要缴纳2520元即可。和缴纳1.7万元的税款相比,“小巫见大巫”。后来,税务机关查获了王先生的“筹划”行为,令其补缴了全部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