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实证分析
录入时间:2007-09-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个人纳税意识的增强,注册税务师就有了给个人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平台,在个人所得税的11个征税项目中,它们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不太一样,这就给我们提供了筹划的空间。本文从应纳税额和税率这两个角度着手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一、把握年终奖临界点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006年,王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现有如下五种发放奖金的方式,试问年终奖金应如何发放才是最好的。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3000;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36000元;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奖金分13次发,其中每月发1000元,年末再发一次全年奖24000元。
解析:
方式一: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500+3000—1600)×20%一375=805(元)
年应纳税额=805×12=9660(元)
方式二:除7月份外.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500—1600)×15%一125=31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0000+4500一1600)×20%一375=220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6000×15%一125=3775(元)
年应纳税额=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500—1600)×15%一125=31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15%一125=5275(元)
年应纳税额=310×12+5275=8995(元)
方式四:除7月份外,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500—1600)×15%一125=31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2000+4500—1600)×20%一375=260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5%一125=2375(元)
年应纳税额=310×11+2605+2375=8390(元)
方式五: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500+1000—1600)×15%一125=46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5%一125=2375(元)
年应纳税额=460×12+2375=7895(元)
从这几个方案可以看出,最后一个方案是最佳选择。
为降低税负,应改变原先采用的“奖金分期付款”筹划方式.而回归发放半年奖、年终奖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要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在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的同时,应该注意每月的适用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又可以将奖金调换入工资收入。
二、非货币支付筹划法
我国政府在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只按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的扣除,工资越高,缴纳的税金也越高,并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支出水平,纳税人用税后工资支付生活必需支出是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的。为此,在筹划思路上,可以考虑由企业替职工支付,再以实物的形式提供给职工。相应降低职工的名义工资,这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增加其额外的税收负担,相反还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来说,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名义工资虽然下降,但减少了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实际工资水平却没有下降。
例:2005年张先生任职于厦门市一家公司,公司提供的工资待遇有两种:若公司提供住房,月工资为5000元;若不需公司提供住房,月工资为5800元(其中800元为公司给予的货币性住房补贴),请问,针对张先生的实际情况,从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角度出发,应接受公司的哪种工资待遇呢?
(1)第一种情况下,张先生每月工资5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税后实际收入为4495元
(2)第二种情况下,张先生每月工资5800元(5000+800),应纳个人所得税=(5800-800)×15%一125=625(元),扣除租房支出后.实际收入为4375元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张先生若选择第一种工资待遇.每月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120元,一年就是1440元。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公司给予张800元的货币性住房补贴,由张先生自己来负担租房的相应费用,由于张的租房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货币性住房补贴又要加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导致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及租房费用后的实际收入降低。如果公司不把住房补贴发放给张先生个人,而是由公司租房再提供住房.则这部分收入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实际收入并没有下降。总之,将职工的货币性支出进行转化,由企业通过非货币性的支付方式提供,同时相应降低职工名义工资的做法,能较好的减少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但并不降低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转移法
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在劳务报酬合同中,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可以由获得报酬者个人缴纳。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开支,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原有的报酬。筹划的结果是名义上降低报酬额,实际上会增加净收入。
例:高级工程师赵某,从长春到深圳为泰华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双方签订合同并规定:公司给赵某支付工程设计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赵某自负。请问,赵某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
(1)筹划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30%一2000=10000(元),赵某实际得到的税后所得:50000-10000=40000(元),假设往返的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等必要开支共计10000元,则赵某最后的净收入为30000元。
(2)筹划后,就完全可以增加自己的净所得,具体过程如下: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商议,让对方报销交通费开销,由对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务,相应降低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公司只向赵某支付32000元,与其报酬有关的个税由公司代付(只要大于30000元,对赵某来说,净所得就会增加,当然,只要公司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提供的必要服务支出和付给赵某的净所得之和不超过最初的50000元,对公司也是有利的)。
赵某的净所得为32000元,比筹划前增加2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公司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2000-2000)×(1—20%)]÷[1—30%(1—20%)]=31580(元)
代付的个税为:31580×30%一2000=7474(元)
从公司方面看,提供食宿方面的开支,企业负担不会因此加重,合同上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减少,相应来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本例中个税减少2526元),所以公司聘请赵某为其提供工程设计服务费用,仍可能小于5万元,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当然,这种筹划方法对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来说,只要在第二种方式下得到的最终报酬额大于第一种方式下的净收入,对劳务提供者就是有利的。
四、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纳税筹划中,纳税人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两点。一是纳税人对外捐赠须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其前提必须是纳税人当期取得一定的收入,未取得收入的捐赠,则不能享受这种扣除。所以纳税人应选择在有收入的当期捐赠,对外捐赠多少,应当取决于当期收入的多少,若捐赠额超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选择在限额内捐赠,差额部分可安排在下期收入中捐赠,二是如果本期取得多项收入,捐赠额应恰当地在各项收入中分摊。以最大可能享受捐赠扣除。
例:某纳税人2003年8月份取得多项收入共计72800元,其中,工薪所得3800元,偶然所得9000元,稿酬所得1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本月想对外公益捐赠15000元,请问,如何为该纳税人筹划,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
(1)确定各项所得的捐赠扣除额及各项所得的适用税率
工薪所得的捐赠扣除额:(3800-800)×30%=900(元),适用税率15%
偶然所得的捐赠扣除额:9000×30%=2700(元),适用税率20%
稿酬所得的捐赠扣除额:10000×(1-20%)x30%=2400(元),适用税率14%
劳务报酬所得的捐赠扣除额:50000×(1-20%)×30%=12000(元),适用税率30%
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捐赠总额为18000元
(2)由于15000<18000,所以15000元可以在本月一次性对外捐赠,但纳税人应将其依次分摊在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和工薪所得上,分配额分别为12000元、2700元、300元则结果可以使纳税人享受最大的税后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3000=6400(元)
偶然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9000-2700)×20%=1260(元)
工薪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3800-800-300)×15%-125=280(元)
稿酬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30%)=1120(元)
以上共缴个人所得税9060元,如果将捐赠额全额分配在工薪所得、偶然所得、稿酬上,余额分配在劳务报酬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大于9060元,通过简单计算,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9534元。因此,纳税人应适当筹划,在对外公益捐赠的时候.尽量减轻自己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