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7-02-01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应纳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故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越高。因此,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对劳务报酬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转化雇佣关系,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或者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税所得额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转化的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所得。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一次收入畸高的,采取加成征收。而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明显看出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两者的税率差异是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途径。即人们在与业主签订用工合同时应考虑在已定的收入是否应该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一般来说,在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工资所得税负比劳务报酬的税负低。相反,在收入较高时,则工资所得税负要高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
例1:张医生在退休后于2006年1月被某医院聘请,继续担任一名外科医生,与医院签订合同规定每月收入为1200元。
方案1:若张医生与医院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6×4×50-800)×20%=80(元)
方案2:若张医生与医院在签订合同时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工资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由于其每月工资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张医生的收入比较低,可明显看出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如果建立是固定的雇佣关系,他每月可节省80元的个人所得税。
例2:黄某为某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每月收入可达19000元。
若黄某与该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19000×(1-20%)×20%=3040(元)。
若黄某与该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合同时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19000-1600)×20%-375=3105(元)
由于黄某的每月收入较高,当他选择与该事务所不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他每月可以少缴纳65元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分析说明。当收入较低时,按照税收筹划的思路,应优先考虑签订建立固定雇佣关系的用工合同;当收入比较高时,则应优先考虑签订建立非固定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
二、劳务报酬所得分次支付的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收入的获得往往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有些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有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会导致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那么,当你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应在用工合同上合理的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即纳税人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应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在某一集中时期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相信业主也会比较乐意去做。
例3:张某通过自学已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某会计事务所作兼职,并与其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做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可能有12000元报酬。
方案1: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工作期限签约。则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1-20%)×20%=640(元),总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40×3=1920(元)。
方案2: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一年中分月支付,则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800)×20%=40(元),总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12=480(元)。
由上例可知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让该事务所把劳务费分月支付,则他每年可以节税144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费用转移的筹划
由被雇佣方自行承担费用,到期雇佣方按照合同支付其报酬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被雇佣方与雇佣方签订用工合同时如果考虑由雇佣方提供一定的福利,把本应由被雇佣方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雇佣方提供,如雇佣方向被雇佣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扩大了被雇佣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而这些费用都是被雇佣方一些必须的日常开支,如果有被雇佣方本人自行承担,则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而由雇佣方提供则可以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
例4:王某为某高校的著名经济学教授,利用业务时间为某协会进行一年的专业知识讲座,合同约定劳务报酬为36000元。
方案1:劳务报酬一次性支付。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1-20%)×30%-2000=6640(元)
方案2:劳务报酬按月支付。应纳个人所得税=12×(3000-800)×20%=5280(元)
方案3:该协会每月支付王某交通费、伙食费1500元后。再支付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12×(1500-800)×20%=1680(元)
从上可以明显看出王某的报酬并没减少,但因其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的不同,其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数额相差也很多,采取由雇佣方提供一定服务的方案缴纳的税额最少,而且对该协会来说也没有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