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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纳税 聚沙成塔

录入时间:2005-09-06

  税收筹划的方式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所谓直接方式就是指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直 接减少应纳税额,减轻税收负担。这种筹划比较直观,易于被纳税人接受,筹划操作 也相对较容易。间接筹划则是主要指纳税人实施筹划,既不能直接地减轻税负,也不 能减少纳税,但可以获得其他的经济利益,比如实现税款的延迟缴纳而获得资金的利 息收入等等。间接筹划的实现要求相对较高,收益性也并不明显,因而远不如直接筹 划那么普遍。但是作为一种税收筹划方式,间接筹划方式对纳税人来说仍然是必须的, 特别是在不能进行直接筹划的时候,选择间接筹划仍然可以给纳税人带来不小的税收 上的收益。我们不妨来看一个例子。   某银行2004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的应税贷款利息收入分别为5000万元、 6100万元、4900万元、7200万元。各季度最后一旬的贷款收入情况分别 为600万元、820万元、370万元、1100万元。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文)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 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 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那么根据此规定,上例中的银行在 营业税计算与缴纳方面就有两种方案:   其一是按照每个季度的实际应税贷款收入直接申报纳税营业税,那么第一季度~ 第四季度应纳的营业税分别为250万元、305万元、245万元以及360万元。 与营业税相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5万元、3.05万元、2.45 万元以及3.60万元。   其二是在年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每个季度最后一旬的应税贷款收入延迟到 下个季度申报纳税。这样,该银行第一季度的应纳税额变为220万元,第二季度与 第四季度的应纳税额变为294万元[(6100万元-820万元+600万元) ×5%]、267.5万元[(4900万元-370万元+820万元)×5%] 及323.5万元[(7200万元-1100万元+370万元)×5%]。与营 业税相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2万元、2.94万元、2.675万 元以及3.235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纳税的绝对数额好像少了一些,但是如果考虑到第四季度 最后一旬的1100万元仍然必须纳税,则两个方案所缴纳的税款完全相等。   但是方案二与方案一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即每个季度最后一旬的贷款利息所应缴 纳的营业税以及与营业税相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会延迟一个季度。延后一个 季度缴纳的税款分别为33万元、45.1万元、20.35万元、60.5万元。 4项合计为158.95万元。假设资金的年利率为5%,即季度利率为1.25%, 那么选择方案二可以使银行获得资金利息收益近两万元。虽然其收益在绝对数量上并 不多,但是如果这种筹划可以持续进行,达到5年或者10年,那么其收效仍然是相 当可观的。而且这种筹划本身的成本很小,几乎没有什么成本。(a2005082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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