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方案选择
录入时间:2006-01-16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再投资并获得退税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案例:英国投资者华尔1996年12月在中国境内投资700万元开办一家合资企业宏远电子仪器公司,占该公司实收资本的70%,经营期限为15年。宏远电子仪器公司于1997年1月开始正常生产,当地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华尔从公司分得税后利润1997年为11.9万元,1998年为17.85万元,1999年为30.35万元,2000年为40.46万元,2001年为50.58万元,2002年为62.48万元,2003年为83.3万元,合计296.92万元。
2004年1月,华尔看到电子产品在未来的几年内会有一个比较大的机会,欲用100万元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获得退税,但不同的投资方式获得的退税利益有所不同。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一)筹划分析
就华尔的意图而言,由于他准备在原来的企业基础上进行再投资,所以华尔的政策顾问针对其投资情况,提出如下方案。
方案一:用从宏远电子仪器公司1997年~2001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根据税法规定,用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不享受退税优惠。从公司的情况来看,100万元投资额中只有70.25(100-11.9-17.85)万元可以享受退税优惠。因为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所以,华尔可以获得退税额为:
70.25÷(1-15%)×15%×40%=4.96(万元)
方案二:用从宏远电子仪器公司1999年~2001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
如上所述,1999-2001年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所得税税率为15%。所以,华尔可以获得退税额为:
100÷(1-15%)×15%×40%=7.06(万元)
方案三:用从宏远电子仪器公司2002年至2003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
由于这两年属于正常纳税期限,公司可以全额享受按40%退还企业所得税优惠:
100÷(1-30%)×30%×40%=17.14(万元)
方案四:用其他渠道的资金进行投资。
税法规定不享受退税优惠(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除外)。
比较上述方案,人们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华尔应选择方案三。
另外,如果华尔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或者选进技术企业,其可获得的投资退税率为100%,同样也是上述四种方案,其可获得的退税额分别为12.4万元、17.65万元、42.86万元和0万元(计算过程略),同样以方案三为最佳,并且获得的退税额更多。
(二)筹划点评
在投资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对于不同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与此相适应,也存在不同的筹划方法。经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用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比用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优越;用减免期满后的利润投资比用减免税期间的利润投资优越。
此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有筹划问题。外国投资者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决策时,还应考虑是以增加注册资本形式直接再投资于原企业,还是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再投资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若再投资于原外商投资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该事项属于追加投资筹划的内容)。同时,也要考虑投资地区,投资地区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的税收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