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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包装成“预付款”关联企业融资藏风险

录入时间:2010-07-27

【中华财税网2010-07-27信息】  上市公司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为周口莲花金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装饰”)预付款1816.21万元,发生时间在1年以内,位列莲花味精2009年预付款项金额前五名。而单从金水装饰的名称看,该公司为一家装修、装饰公司,对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按正常采购方式应该不存在困难,莲花味精似乎也没有必要向其支付长达1年的巨额预付款,甚至可以延迟支付金水装饰的费用。

  该报道分析认为,一家公司所需商品如果能在市场上容易采购到,或与供货方存在长期良好供销关系,但其坚持采取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背后往往暗藏着公司或个人的特殊利益,甚至存在利用该项业务为他人提供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的可能,抑或涉嫌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

  对于上述报道,财税实务专家张伟认为,该事实并不能说明莲花味精一定存在隐匿收入问题,私设“小金库”或“私分”的行为,反而反映出一个重大的逃税问题,即上市公司如果和关联企业间通过预付账款形式支付款项,很可能是出于融资目的,利用预付款掩盖互相拆借资金的真相,进而逃避缴纳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张伟说,出于整体经营战略的考虑,上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往往会发生一些借款行为,有的是有偿划拨,有的是无偿划拨。有偿划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利息收入是其中一项,但利息收入又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范畴,因此,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无偿划拨,实质上是将借款企业利益无偿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对其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由于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还将调整下游收款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并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就想到了“名正言顺”的预付款方式,即利用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利用预付款的形式为其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以达到融资目的,而这种隐性的融资方式也恰好可以逃避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应纳税款。

  值得关注的是,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这种隐性融资还没有好的监管办法,因为预付款购销业务是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从合同上看没有任何问题,根本看不出是企业之间的借款。除非企业的做法极大地影响了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可以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采取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处理,证明企业的商业模式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税收利益,并按此条款进行处理,作出纳税调整,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

  除了预付款,张伟还举例介绍了另一种隐性融资的方式,即赊销业务。假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0月发出商品1亿元,卖给本企业的销售公司,合同规定第二年的3月付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发出这1亿元商品,并不是货物发出就缴纳增值税,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即第二年3月再缴纳增值税,这样企业就可以采用赊销的形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因为如果货物发出就收钱,当月就得确认收入缴纳税款,而假设企业恰好在下个月购进1台价值1亿元的大型机器设备,由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已有的1700万元留抵税额就不能抵扣了。而如果采用赊销的形式,由于税款可以在第二年3月缴纳,企业又有1700万元的留抵税额,当收回货款的时候就可以抵掉这1700万元的进项税额,从而节约大笔资金。

  最后,张伟提醒纳税人,尽管目前税务部门对隐性融资还没有很好的监管办法,但作为上市公司在处理资金往来业务时应该谨慎。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公开披露,一旦出错被曝光,损失的就不仅是钱财了,还要搭上企业的声誉和股民的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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